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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职工无力举证 申请是否受理
2006-03-13 10:13:4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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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营企业职工王某于去年11月在生产过程中不慎遭受意外伤害,单位在为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将王某推出了厂门,王某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伤害赔偿,也因此失去了工作。今年2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医疗诊断证明。3、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在随后的时间里,王某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自己的医疗诊断证明,却始终没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证人的证言。
  关于此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是否应该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像王某这样只是提交了自己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并没有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证人的证言,所以很难断定王某所遭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的关系。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对于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受理。原因是,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人申请工伤时应提交的材料,但在《条例》第十九条里同时也提出了“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工伤认定不应适用一般诉讼中主张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很多文书和资料都是由单位掌管,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往往很难得到。另外,有的现场证人在单位的压力下,为了保全自己的饭碗,也是不敢为伤者写什么证明的,只有执法人员下去调查,有的人才肯说出实情。因此,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方面,不应该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原则。应结合《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才是。所以,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受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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