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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企业应给协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2006-03-13 10:09: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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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初的一天,车女士来到报社工会维权新闻部的办公室,向我讲述了企业停止给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情。她找单位好几年了,还是没有解决,她显得无助亦无奈。
    我耐心地听着她的诉说,弄清了事情的原委。
  1995年5月,车女士被招到一家纺织企业工作,至今仍在这个企业上班 。她参加工作后,所在的企业就从1995年9月份起,每月从车女士的工资中代扣缴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当时,对她来说,也很满足,只想一心好好干工作。
  就这样,到了2000年4月份,她领工资的时候看到工资单上没有代扣缴养老保险费。起初认为是不是车间劳资员搞错了,问了劳资员后得知:是厂劳资科说搞错了,协议工厂里不给缴纳养老保险费。车女士糊涂了,企业已经扣缴养老保险费五六个年头了,养老保险费企业怎么说不缴纳就不缴纳了。
  从此,她就开始找厂里的劳资科,几乎没有停过,起初回答是研究研究再说,后来的答复让她很失望。她到区劳动局咨询,知道了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也到西安市劳动部门去过,到社保机构查询过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从查询中得知:1995年,实缴月数6个月;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每年连续实缴月数皆为12个月;2000年缴到4月份。
  听着车女士的诉说,我脑子里在思考。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企业维护职工权益的问题,企业应该如何看待和做好这个工作呢?至于车女士询问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时与有关人员之间的对话,我不想多加评论。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拖了这么久还得不到解决,劳动法规政策为什么在这家企业就不管用呢?
  记者查阅了相关的法规政策,早在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从1998年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百分之八。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的 法律责任。规定应当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而不办理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瞒报工资总额、虚报职工人数,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和省上的法规政策规定清清楚楚,强制的约束力表明了它的严肃性。那么,企业为何明知故犯、不依法规范行为、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呢? 值得我们深思。
关键词:|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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