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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企业除名职工缘何引发争议多
2006-02-06 10:19:3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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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了解到,2005年接到涉及劳动争议信访案件264件,其中除名争议纠纷案占63%。记者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很少采用解除劳动合同或利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简单地采用除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致使职工四处上访,既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又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待岗期间被除名
  1994年,西安某工贸公司女职工韩某,被单位通知回家待岗不发生活费,待单位效益好时,再通知回单位上班。此后,韩某多次到单位要求上班,都以没有生产岗位,叫她继续待岗。直到2004年到单位要求上班时,领导答复:你已被除名。韩某索要除名决定,答复说:除名决定是保密的,不能给你。韩某不服,到市总工会上访。工会信访办与单位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单位将除名决定传真给市总工会。韩某在信访室才见到了单位对她的除名决定。复印了一份,由信访室签署了“调解未果”,韩某以此为据,申请仲裁后到法院,依法撤销了除名决定,由单位为其补办了“三金”手续,补发生活费12000余元。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仍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直到2005年底这场除名争议才算了结。
                  工伤休假期间被除名
  西安某电机厂女工陶某,进厂后一直任冲压工。1997年在一次工作中左手拇指被冲床砸断。住院治疗后,经单位劳人部门批准在家休养。在此期间单位非但不给申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还以旷工为由,将陶某由厂劳人科盖章批准给予除名处理,且一直未通知本人。此后,陶某多次找领导要求上班工作,均以没有合适岗位,无法安排而推辞,直到2005年3月,陶某上访到市总工会,经工会与厂方联系,才知陶某已被除名。市总信访室批转办单,要求厂方将除名决定送达给本人,并填写送达时间。陶某方遂及申请仲裁后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陶某知道被除名之事实,未在60日内主张权利,判为超时效而败诉。陶某不服遂上诉中院,中院仍以维持原判予以驳回。面对两级法院的判决,陶某咋也想不通,她认为:厂方劳人科批准叫我休工伤假,就在休假一个月的时间内,厂方劳人科又盖章将我除名,这样一个非法人的科室盖章,也能有权除名工人。法院为什么就认定?科室本来就无权除名工人,所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属无效。法院只抓住了我在庭审中说了一句“听同事说将我除名的事”,就认定我应当知道,故判决超时效,这样的判决怎能令人信服呢?
                  蒙冤无端被除名
  陕西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下属分公司副经理李某,在2004年7月被怀疑写匿名信,攻击公司经理。被单位报案到派出所,经派出所先后两次传讯李某调查讯问后,报请莲湖分局,经西安市公安局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检材与样本笔迹同一”。莲湖公安分局以此给李某下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李某对此不服遂申请陕西省公安厅给予重新鉴定,[2004]陕公刑技鉴字第221号鉴定书认定结论:“六封匿名信不是李某书写”。
  2004年9月21日莲湖公安分局发文撤销对李某的警告处罚。在此期间,公司行文解聘了李某的副经理职务,又以旷工为由将李某除名。李某接到除名决定即申请仲裁,经仲裁两次开庭获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李某起诉到碑林法院,经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后,公司感到又要败诉而申请撤诉,依照仲裁裁定给李某补发了工资和补缴“三金”,重新给李某安排了工作,一场蒙冤无端除名的官司总算有了结局。
                  因病住院被除名
  西安某印刷厂工人李某,1978年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因患高血压住院22天后,厂方以住院未经领导批准为由,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此后,李某多次到厂里要求报销药费和住院费均遭到拒绝,厂方一不口头告知其已被除名,二不将除名决定送达本人,直到2005年7月18日,李某拿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信访处理单到厂里,厂方见到处理单后,才给其一份1993年3月12日做出的除名决定复印件。李某以此申请仲裁后,起诉到雁塔区法院,判李某胜诉。厂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经开庭审理,厂方仍遭败诉。
  在当前,面对企业如此繁多的违法除名行为,职工又是如何处理的呢?据了解的情况看:一是企业除名不通知本人,当知道自己被除名的事后,又怕得罪领导,不敢直言面对,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找关系求领导说情,以致延误了时效。二是有的长期待岗无工资收入,生活拮据,明知自己被除名,本想依法讨还公道,但苦于自己文化低、不懂法,没钱打不起官司。三是即便是打赢了官司,也得罪了领导,再想回厂重新工作也是难上加难。
                 除名要经哪些程序
  除名单纯是指旷工超过一定时限而言,非属旷工的违纪者,则以除名处理应属违法。按《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时期,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
  除名处理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进行:一是依照职工的旷工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并进行严格的审核。二是结论材料应当面交给本人看,允许违纪职工申辩,保证违纪职工享有申辩权,且不得遮掩、隐藏。三是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无悔改表现的,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对违纪职工除名的处理意见,征求单位工会意见后,提交厂长(经理)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违纪职工进行除名处理。四是作出除名决定后,制作除名处理通知书。五是要及时依法送达。凡按上述办理者则为程序合法,否则应为违法。综上事实,无论如何,职工被企业除名,都是一件有关个人生计方面的大事,因而,用人单位都应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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