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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工作受伤切莫私了法律才是解决之道
2006-01-16 11:18: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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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为某物资公司工作中右腿受伤,其被送到小诊所进行简单包扎后,该公司商量一次性支付500元,将其送回家,此事便算了结。张某当时在不了解病情的情况下便与公司签订了协议。结果回家三天后,病情加重家人只好又将其送到灞桥一家骨科医院进行治疗,在该院他被诊断为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折。这次他住院91天,共花去治疗费13237.40元。
    出院后,张某只好到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依法做了工伤认定。
    让仲裁委的工作人员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在申请劳动仲裁的第二天就要求单位立即给予其赔付。工作人员再三给其讲解仲裁程序,但他还是不理。随后他又将83岁的老母连同被褥一并送到了劳动仲裁办公室,并称如果当天不给钱就不回去,希望以此过激的行为能够拿到赔付。就这样张某整整在仲裁委闹了一天,在工作人员的再三劝说和解释下,张某才同意先回家等等。
    劳动仲裁的申请和裁决都是要经过合法程序的。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考虑到张某是因工负伤,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伤残等级尚未作出,同时其家境也非常困难,面临春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先为其作出了部分裁决:由该物资公司先行支付张某医疗费用7000元。
    那么何时才能作出部分裁决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初步审理后,可以采取部分裁决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
    在随后的最终裁决中张某却将被诉人换成了某供应站,原来是答辩人在前期的部分仲裁中一直以某物资公司进行答辩,并且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有误。由于某供应站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张某与该供应站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成立,遂在最终裁决中对被诉人又进行了更换。 
    仲裁委裁决:先期由物资公司承担的7000元费用应由其所在的物资供应站承担,双方进行自行转换。该物资供应站应于本裁决生效10日内支付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23289.40元。并将部分裁决和先行支付的7000元和协议中支付的500元抵冲后一次性支付张某15789.40元 。

关键词:|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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