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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何区别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发
2005-12-05 10:32: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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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企业的职工,曾与企业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请问: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什么区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计发?张刚
张刚同志: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结束的两种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到期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必经过一定的程序,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自然失效。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方式。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且须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或者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33号复函指出: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通知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键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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