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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精神病患者“闹事”被除名劳动仲裁裁定其无过
2005-11-07 10:45:1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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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为上班时间闹事被公司以《员工违纪处理条例》除名,这在外人看来似乎是在情理之中,但却因为张某是名精神分裂症患者结果有了很大的不同。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张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该公司应支付张某病假工资近1万元。
                                  怀疑被监视在公司闹事
    张某在上夜班时总是觉得心里不是很踏实,感觉似乎有人总是盯着自己。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烈,他便认定是公司同事王某在监视自己,遂上前与其理论。但王某却说没有,随后二人便发生了争执。
争执在周围同事的百般劝说下终于停了下来。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张某并没有就此了事。而是翻墙到隔壁的公司,在那里大闹以表达自己的“不满”。被隔壁公司的保安“遣送”回来后,他又爬到自己单位的库房顶上闹事。就这样张某在房顶与下面的人僵持了3个多小时,后才在公司同事劝说下走了下来,随后单位便将其送回家中。
                                  被除名申请劳动仲裁
    经过张某这一闹腾,单位再也不敢将其留在公司了,而是在事发后的几天按照公司《员工违纪处理条例》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张某及其家人。
    据了解,张某是在1998年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并于2001年又与该公司续签了4年的劳动合同,事发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
    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张某及其家人不服,便到公司与公司领导协商,但都没有成功。无奈之下,张某及其家人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委托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张某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仲裁委裁定撤销除名
    经过仲裁委对双方的调查、取证后,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翻墙、上房等行为虽然客观上违反了该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由于张某在实施该行为时正患精神病,对其行为缺乏辨识和控制能力,并非故意实施,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该公司在没有对张某的反常行为进行查证,便认定其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以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委依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裁决:撤销该公司对张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张某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裁定张某的医疗期应为9个月,同时该公司支付张某病假工资近1万元。

关键词:|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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