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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社保局必须受理
2005-09-12 10:11:5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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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予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认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后,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按照法院的判决受理了此案,并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作出认定。 
  2004年5月3日上午11时许,成都市金牛区敬老服务中心职工廖某在做完清洁后准备吃饭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廖某的丈夫肖卫德认为廖某应是工伤,希望通过工伤认定得到工伤赔偿。但当肖卫德向该区社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保局却拒绝了他的申请,理由是妻子廖某工作的敬老院属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保障部门目前无权受理这类单位的工伤认定。
  由于金牛区社保局不予受理,肖卫德只好将社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通知书。
  法院一审和终审均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通知书。    
  在案件审理中,金牛区社保局就提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可现在新规定还没有出台,此类工伤认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没有明确授权基层劳动部门受理,因此社保局不能随意履行职责,不受理正是依法行政的表现。
  法院认为,金牛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具有认定工伤职能的行政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工伤认定,是其行使法定职责的具体表现。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国家已将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因此,尽管国家尚未出台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新的规定,但金牛区社保局作为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其在程序上剥夺了肖卫德申请的权利属不当。
关键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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