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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家里遭停水停电3年之久,又不明不白被除名,单位要收回住房。残疾人朱宪中诘问:我去哪里安身?
2005-08-29 08:21:0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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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宪中家里被停水停电已经三年多了。三年来,家里一直漆黑一片,连一滴水都没有。由于本身系三级残疾,今年55岁的他也没有什么能力找份工作,每天靠拾破烂、捡旧瓶子养活自己。饿了买几个馒头,渴了在街上喝些生水,每天回到家里唯一能做的事就是睡觉。过着如此困难的生活,皆因一起腾房案。
                          要房产证 遭停水电3年
  1979年,朱宪中以招工形式进入西安市北关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以下简称北关建筑公司,2001年因改制更名为西安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工人。1995年,单位集资建造家属楼一栋,朱宪中以17505元集资款交给单位,购买了住房。楼房竣工后,单位将一套居室分给了他。
  2001年3月左右,北关建筑公司让朱宪中第二次交房款,共1万多块钱。朱宪中说,因为自己当时没那么多钱,就给单位说先办理房产证,自己再凑钱补交。没想到单位不但不办理房产证,还从2001年6月起到2002年元月扣发自己的工资,并于2002年5月停了朱宪中家里的水电至今。由于朱宪中本身生活困难,没有了工资根本没法生活。“后来,他们看我实在生活不下去了,就发给了我3个月的工资,至今剩下的那几个月工资还没给我。我每天回家都是黑漆漆的,连口热水都喝不上。现在和我一样,家里被停水电的同事还有4户......”朱宪中气愤地说。
                                突遭除名 书面通知竟在法庭送达
  黑暗中的生活持续到2004年4月,朱宪中突然接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西安立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立功公司)将他告到法庭,要求朱宪中为其腾房。在庭审中,立功公司称2002年5月单位以旷工为由将朱宪中给予除名,故以此为由说朱宪中已不是他单位的人了,要求朱宪中腾房。朱宪中辩称:除名决定我从未听说过,更没有人书面送达给我本人,何以能谈到除名?经过庭审辩论后,立功公司于2004年4月5日主动向法庭申请撤诉。后经(2004)莲初字第084号民事裁定书同意撤回起诉。
  2004年6月10日,立功公司再次将朱宪中起诉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4年8月19日,朱宪中在法庭上见到了立功公司通过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公证的,关于自己被公司除名的公证书。公证书注明,2004年3月22日立功公司向朱宪中送达除名决定,当时朱宪中不在家,其妹妹朱宪枝拒绝签字。朱宪中说,单位因为没活干让自己待岗在家的,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被除名的,在此之前也没见过单位对自己除名的任何书面通知。
  2004年10月10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宪中在2002年5月8日,立功公司将其除名,并于2004年3月22日向朱宪中送达了《除名决定》,对此,朱宪中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和提出诉讼,双方间劳动关系已解除。朱宪中现在所居住的立功公司之房,虽交了房款17505元,但该房未进行房改,产权登在立功公司前身第一建筑队名下,因原、被告之间已无劳动关系,被告不应再享受原告单位福利......要求被告腾房。同时,被告所交房款及利息17505元应予退回。朱宪中不服判决,随后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对此,朱宪中仍是不服,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2005年8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朱宪中腾房案进行再审。
  朱宪中是2002年5月8日被立功公司除名的,直到2004年8月19日才在法庭上见到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书面决定,此时除名决定早已超过三个月的有效期。为何该单位在对朱宪中做出除名决定后不直接送达他本人?为何却在两年后通过公证处给予公正?既经公证处送达,为何不把公证书交给朱宪中本人?立功公司这种做法是有目的有企图的,还是另有隐情?一个没有任何收入,仅靠捡破烂维持温饱的残疾人,倘若失去唯一的遮挡风雨的地方,该如何生活?
关键词:|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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