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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西安市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不得实施
2005-08-29 08:18: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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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劳动社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靠职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依靠职工推进国企改革,必须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
  《意见》要求,坚持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次向职代会通报,严禁“暗箱操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向职代会、工会施加压力迫使通过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及附件,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同时,要报上级工会备案,由上级工会对改制方案的民主程序和职工利益的落实进行监督。企业改制前,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先行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民主评议。
  《意见》强调,要坚决禁止以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切实做到企业重大改革、改组、改制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得实施;企业劳动用工、职工分流、再就业、人员安置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不得执行。
  针对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机构被撤并、组织被削弱、人员被精简、工作半瘫痪状况,《意见》还强调,要坚决禁止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和工会干部兼职过多的现象,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副职配备,企业厂长(经理)不宜兼任工会主席。同时强调,要按照职工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专职工会干部人数。

关键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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