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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十年维权四诉四败让她身心憔悴
2005-08-22 09:00: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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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车间“编外”遭到厂里除名 为讨工作权状告未央工业局
  刘惠荣是原西安市织袜厂的一名职工,1985年,刘惠荣未被织造车间组合上,织造车间作为编外人员把她上报厂人事处。经厂领导同意,停止刘的工作,让刘自找单位,办理调动手续。经过刘惠荣多处联系,工作仍未调成。后来刘多次要求上班,但厂人事部因刘属编外人员,让其回家等待,此后刘一直未接到厂方的回厂通知。1987年5月8日,西安织袜厂作出对刘的除名决定。此事厂方没有书面通知刘惠荣,也没有记入刘的档案。当刘听说自己被除名后,找到厂里,厂里仍同意其继续调动,直到1992年陕西省印刷厂与织袜厂签订了联合协议进行对口移交,织袜厂即不独立存在,其遗留问题应由主管上级负责处理。而刘惠荣并未被移交给省印。为了能找回自己的工作从那时起刘惠荣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1995年3月刘惠荣将原西安织袜厂的主管上级西安市未央区工业局诉至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她的工作权。经过仲裁委的审理查明,最后裁决由工业局恢复刘惠荣的工作权利。之后工业局将刘安置到未央机械厂上班,但是刘惠荣认为织袜厂并入省印刷厂,她应该到省印刷厂上班,于是拒绝了工业局的安排。并将工业局起诉到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将其安排到陕西印刷厂工作。并补偿自己1992年8月到当时的工资。法院认为工业局给刘惠荣在其职权范围内安排了工作,刘惠荣理应服从,应立即到未央机械厂报到上班。但刘以原为织袜厂工人,现织袜厂并入陕西省印刷厂,其应到陕西省印刷厂上班为由,拒绝被告给其安排的工作没有道理,也无法律根据,故驳回起诉。刘惠荣不服又再次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刘惠荣要求西安市未央区工业局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刘惠荣要求工业局补偿工资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请求也不属于法院主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中院的判决刘惠荣还是不甘心,1996年她又分别向未央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结果都是被驳回。上诉都无果后刘惠荣仍然没有放弃,她去找过人大、省委企业工委、省总工会,只要能找的部门她都找遍了。她手里各个部门出的介绍信和信函就一大堆,可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今年3月底未央区工业局给未央区信访局发出了关于对刘惠荣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在意见中工业局说到:在得知刘惠荣把责任全部推给工业局的情况下,他们向市领导写了书面汇报,并积极落实,再次将刘惠荣安排到未央机械厂内部退养,并对其多年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问题也做了妥善处理,以便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刘的后顾之忧。但是刘仍然固执己见,不断上访。因此工业局认为刘惠荣认为应由省印安排其工作,并办理养老统筹一事,因省印与工业局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工业局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解决刘惠荣的问题,且刘惠荣的档案仍在省印,刘惠荣应找省印交涉。为解决刘惠荣的问题,未央区工业局已按法院判决安排刘到未央机械厂工作,并解决有关问题但刘拒不到该厂上班,其后果应由刘自负。如刘对法院判决不服,应由她本人通过申诉途径解决。刘提出一万元补偿养老统筹金应由工业局负担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是刘从未与未央区工业局有劳动关系,工业局下属各企业均为独立法人,依法对外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企业存在的问题应由独立法人依法对外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企业存在的问题均由企业解决。因此工业局无义务,也不可能去违犯规定给刘本人支付一万元补缴养老统筹金。未央区社会统筹经办中心已多次通知刘办理续缴养老统筹及退休手续,如刘再以种种理由不去办理,则一切后果应由刘惠荣个人承担。而刘惠荣却说工业局给信访局关于她的这份处理意见她是4月4日拿到的。而在此期间她也并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十多年的上诉上访让刘惠荣己身心憔悴,然而结果还是没能向她认为的那样如愿,刘惠荣不知道她以后该怎么办?但是她说不管多艰难,她还是要在自己的维权路上走下去......
关键词:|十年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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