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妹妹出面代理给亡兄讨说法
2005-08-15 10:12:58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妹妹代亡兄讨说法,说的是韩巧莲出面代理为其亡兄韩永耀打官司的事情。前后四年时间,从一审法院到二审中级法院,从再审到发回重审,韩巧莲真是费尽心血。记者虽目睹了期间的一些情景,但不同的经历,就有不同的感受。
                                           一
  韩永耀原是铜川下石节煤矿的职工,1952年出生,1970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曾从事采煤工、电机车司机、电影放映员。1978年到矿工会任干事,1990年7月调到矿劳动服务公司工作,2001年4月9日死亡。
  这就是韩永耀最基本的简历。
  记者看了韩永耀自己在1999年8月25日矿领导写的一份“我的情况汇报”,也许这就是韩永耀倾吐心声,发自内心的呼唤。
  1992年1月底,韩永耀在有关领导的支持下,一个月内三次到西安,骑着自行车,跑东跑西买材料。1992年的春节在家里查资料、绘图纸,忙活了三四天。当人们还沉浸在节日团聚的欢乐时刻,农历正月初四,韩永耀就赶到矿上,废寝忘食,很快制作出了道岔位置双面显示仪,并如期进入工业性试验。
  1993年6月,矿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矿劳司)与韩永耀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承包合同,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约定由韩永耀负责组建电器厂并承包经营。
  1994年7月,矿劳司电器厂被迫关闭。后经矿劳司领导指派韩永耀外出催要货款,实际催收货款26000元已进入矿劳司账户。
  韩永耀由于工作紧张,疲劳过度于2001年4月9日死亡。韩永耀生前就研发道岔位置双面显示仪的费用、承包期间的结算,工资、医疗费等问题,一直向有关领导反映,却未能了却其心愿。
  读着韩永耀的“情况汇报”,品味其中的话语,谁能知道九泉之下的韩永耀还会想些什么?
                                        二
  韩永耀的亲属心里总是想不通,其妻赵苗玲和女儿韩妤,及其韩家的姊妹,下决心要讨一个说法,便委托韩永耀的妹妹韩巧莲作为代理人,来打这一场官司。也许他们把事情想的太简单了,真正打起来官司并非易事。
  让我们点击她代理打官司的前后经过:
  2001年6月5日向铜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当即作出:“已超过申诉时效。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1年8月3日原耀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苗玲、韩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02年2月25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05年1月27日后经二审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作为代理人的韩巧莲因为在她的心里,只有一个想法,就是给他死去的哥哥讨个说法。这期间,她除了和法院打交道外,还走了上访的路子。她往返于铜川到西安之间,先后到法院、人大、政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机构上访。
  她向记者一次次的诉说,记者又是一次次的劝说 ,似乎都没有改变她的想法。
                                          
  经过了这么几年的官司和上访,又走回了原点。
  2005年1 月27日,作为韩永耀之妻赵苗玲和女儿韩妤的代理人韩巧莲收到了铜川市中级人法院作出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决书。
  2005年6月 13 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经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过审理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赵苗玲之夫韩永耀因病死亡,原告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缺乏相应的工伤确认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韩永耀的工资,因韩永耀与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至今未结算,该合同条款包含工资内容,该部分争议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拖欠工资与否应随承包经营合同的结算一并处理,应另案进行,本案不予涉及。原告要求报销韩永耀当时未缴个人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未给予正常核报。但因韩永耀经常有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足以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被告应给予适当补助,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原告提供的在诉讼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打印费、电话通信费、邮寄费票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提出了质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己在诉讼期间的其他损失四千八百四十七元二角四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韩妤符合病亡职工的供养条件,被告应按规定支付供养费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参照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陕劳办函(2000)108号文件之规定,参照《铜川矿务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苗玲、韩妤关于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被告铜川矿务局下石节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就韩永耀医疗费开支数额较大事项补助二千元,支付给原告;一次性支付原告韩妤供养费用四千四百九十元三角四分。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赵苗玲、韩妤的代理人韩巧莲说,他们仍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