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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高温“烤”问劳动保护
2005-08-01 09:52: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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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不少地方持续高温。
  高温天气里,许多人在室内都感到酷热难耐,那么,在建筑工地、车站码头等户外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他们的感受如何?他们在高温下工作时的劳动保护条件怎么样?
                                 农民工:被高温关怀遗忘的群体
  烈日炎炎,挥汗如雨。记者看到,当很多公务员和城市白领在空调开放的办公楼里轻松自如地工作时,身处烈日下的农民工兄弟却成了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在北京的一个施工现场,一位刚从脚手架下来的工人赵师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种天干活真受罪,脚踩在脚手架上都烫得慌,更别提伸手干活了,只要稍微活动一下,汗水就把衣服湿得全都贴在身上了。”
  赵师傅指指手里的杯子说:“这一缸子水,不到15分钟就都喝光了。”记者发现,赵师傅那身学生军训服的后背已经全部被汗水浸湿,皮带间也结出一层白色的汗碱。”
  “你们知道高温作业有什么保护措施吗?”面对记者的提问,已经站在脚手架上的赵师傅无奈地笑了笑,不置可否。
  而在烈日下工作的社区保安,同样也不知道有什么防暑降温保护这一说。在北京天通苑东一区的南门,一位正在值勤的保安在听到记者的这个问题时,表情惊讶地笑了:“哪会有那样的美事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建筑、治安、运输、送货等户外作业的农民工中,大部分人不知道“劳动保护”是什么,更是少有人享受到了这方面的待遇。
                                    高温关怀:人文与法律应该同行
  
面对高温,如何做好防范?
  有媒体报道说,在当地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山东省济南市专门发出通知,强调各道路施工现场和建筑工地要避免高温时段现场作业。当日,所有施工单位11时至15时停工;工地要搭建凉棚,宿舍内必须配备电风扇等降温设备;各施工单位要及时发放藿香正气水、毛巾、绿豆汤。
  恰如一缕清风。在烈日炎炎的夏季,济南市的“高温人文关怀”的确沁人心脾,让人备感清爽。
  但是,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如果能够出台一部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法律保护可能更为实惠。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叶静漪认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高温下的劳动保护缺少详细规定,虽然一些城市因高温宣布部分企业停产休假,限定环卫、建筑行业工人的工作时间,但这都仅限于临时行为或行业行为,终究只是个别城市的行为,在全国很多地方还没有推行。
  从最终的结果看,这些行政措施并不能替代法律,因为它们没有法律的权威性、长效性和统一性,缺少国家法律的刚性,不能彻底解决高温下劳动保护的问题。
  针对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于自然气候引起的室外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以及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劳动者,这方面还是空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教授认为,该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非常小,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有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适应时代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例如完善或改进原有立法,体现法律与时俱进的精神。”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室主任王文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但在目前情况下,马上就修改《劳动法》还不太现实,因为立法本身需要一个过程。事实上,从法制精神角度理解《劳动法》,其中还是有体现的,《劳动法》作为一个宏观法律,不可能具体到所有细节,而这方面最好的办法是有单行立法或规定比较好。”王文珍说。
  结合当前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王文珍建议,以《劳动法》和《国家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防暑降温行政法规比较现实。同时,在法律法规还尚未完善的前提下,王文珍认为,企业的人文关怀很重要,法律是刚性的,人文关怀是柔性的,企业只有真心诚意地关心劳动者,才能保证生产安全,才能创造更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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