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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乘车病死行车途中车主要负相应责任
2005-08-01 09:45: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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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9日,四川省安县香水镇农民张科,从广东省深圳市乘坐大巴车前往四川省射洪县,在第二天的行车途中,即1月10日下午2时左右,大巴车行驶到贵州省小碧收费站路段时,张科对乘务员骆永远说:可能是坐车时间长了,身体不大舒服。车又行驶一阵后,张科要求在客车过道上躺一会儿,骆又及时把一些纸箱板铺在过道上让张躺下,并把车上的毛毯盖在张身上,同时给张倒了一杯开水。l0日下午4时左右,当大巴车行驶到贵阳市三桥路段大洼收费站前,车上乘客发现张科情况不妙,驾驶员立即停车,并及时拨打当地的急救电话,要求“120”医生赶快前来紧急抢救,可是当“120”急救中心医生赶到现场准备施救的时候发现,张已经死亡,再也无法抢救其生命了。事后,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交警和三桥派出所干警到现场作了查验。事发第二天,张的父母赶到贵阳市处理张死亡事宜。3月3日,张的父母向射洪县法院提起诉讼。
  射洪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遂宁开元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公司专门从事客运业务,依法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旅客运达约定地点。尽力抢救运输过程中患有急病、遇险的旅客。张科在乘车途中身患疾病死亡,并非被告行为所致,大巴车司乘人员发现张科有病后虽尽了一般的照料义务,但没有采取果断有效的救助措施,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射洪县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遂宁开元运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公司向原告赔5080元的经济损失。■毛朝敬
关键词:|乘车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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