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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北京拒签劳动合同被解聘可获补偿
2005-07-18 09:35: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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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今后,劳动者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京劳社资发[2005]77号通知”,就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做出了细化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额度标准为:劳动者工作时间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要按一年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满两年的,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此类推,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月支付标准,通知指出,可在双方协商后,按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其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执行。
农民工工伤认定
关键看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2003年5月25日,某县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找到农民工杨泽明,让他找几名工人一起去修理工地大门,并告知必须于5月28日前完工,以便迎接29日领导的检查,工作比较紧张,并约定了工资标准。2003年5月28日早晨,杨泽明领着杨小洪(四川籍来陕务工民工)等6名农民工到工地后,由工地负责人安排先修围墙,上午约11时开始砌门柱子。为完成任务,工地安排加班,当加班至晚约9时30分左右,杨小洪从2米多高的大门柱上摔下,致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即送陕西省人民医院抢救,项目部支付杨小洪医疗费4万余元和6名农民工的工资后,便不再支付杨小洪的医疗费。
  行政审理:2004年元月2日,申请人杨小洪向某县人劳局提出工伤认定,该局以申请人杨小洪提供的所有材料不能确切反映其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杨小洪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杨小洪等6名农民工系另一农民工杨泽明受某县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之委托带到工地干活,其实质是某县建筑公司雇用民工,申请人等民工到工地后受工地负责人指挥,安排干活和加班,项目部与民工之间有工资约定并已支付。据此认定申请人杨小洪与某县建筑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杨小洪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了该局不予受理《通知》,限该局在接到复议决定15日内对杨小洪作出工伤认定。
  日前,某县人劳局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已对杨小洪作出了工伤认定。
  案件评析:承担此案行政复议工作的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信访科科长张建华认为,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杨小洪与某县建筑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本人。
  2、双方在关系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3、支付报酬的形式是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
  杨小洪与建筑公司之间符合以上条件,应当认定与建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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