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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谁来保证民工“月薪制”
2005-07-11 16:30: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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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欲在建筑行业推行月薪制。各建筑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由项目部、包工头和民工签合同。同时,将在全市推行一种新工资表,分别列出应发、实发、未发工资三部分,民工要签字认可,以这种硬手段来推行月薪制(7月4日《现代快报》)。
    劳动监察部门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在现实中有多大的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如果这些规定只是写在文件里,而无法落到实处,民工的利益还是难以得到保障。首先来说劳动合同的问题,硬性规定必须和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问题不在于谁来和民工签劳动合同,而在于怎么签!事实上,不管是建筑企业还是包工头,都不愿意和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民工尽管知道有这项规定,也无济于事。造成这种结果很大程度上在于目前劳动力市场存在供过于求的局面。很多民工为了能有活干,不得不冒没有劳动合同的风险。
  其次,关于民工“月薪制”的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工资必须以货币支付,不得以饭票等实物抵充;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南京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等等,尽管非常细化,但落到实处也并非易事。最重要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以上规定,该如何处罚、民工该怎么样维护自身的权利,都没有具体的办法。一个没有规定问责条款的规定,很难想象那些本来就“不守规矩”的用人单位会诚信地遵守它。   
      实行民工“月薪制”,仅有规定和自觉是不够的,必须采取一些制约机制。有些地方采用过一种类似于“保证金”的办法来保障民工工资的有效发放。劳动监察部门会同建筑主管单位,要求建筑企业开工前,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不和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发放工资等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在必要时动用这笔保证金。可以说,在目前市场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用人单位诚信不够、一些民工维权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监控手段。
  让民工享受“月薪制”,这确实是个看上去很美的想法,但要让这种想法成为现实,仅靠一些细化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采取一些必要手段来保障它的有效落实。如果只是有一些“应该”、“必须”的规定,而缺乏问责条款,那么这些“办公室文件式”的规定,能走多远,实在让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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