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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人事说该劳动仲裁受理 劳动仲裁说不在受案范围韦崇印要求复职仲裁被“踢球”
2005-07-04 09:19: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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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5岁的韦崇印原系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局(现改制为西安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机关一名汽车司机。1986年5月因工作需要被局机关派到机关下属单位局干部学习班(后改名为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培训中心)开车,在此期间其行政工资关系留在局里,每月工资均由局直接给培训中心代发。
  1990年8月,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培训中心与韦崇印签订了一年期(1990年8月1日-1991年8月1日)“停薪留职”合同书一份,后又每年签订一次一年的“停薪留职”合同书。直到1994年8月1日又再次与韦崇印签订为期10年(至2004年8月日)的“停薪留职”协议书,在长达14年的“停薪留职”期间,韦崇印曾多次要求回单位上班,均被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每年韦崇印依据协议规定都如数向单位交纳管理费和养老保险金。2004年7月,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韦崇印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给予安排工作上班,但单位还是一拖再拖,协议期满后迟迟不给他安排工作,复工无望的韦崇印于2004年10月向西安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市人事仲裁委员会能协调解决、落实合法劳动权利。
  人事仲裁:此案应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2004年10月西安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12月16日开庭审理,2005年3月21日裁定结果驳回申请人韦崇印的仲裁请求,原因是被申请人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于2002年由原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局改制为公司,根据2002年市办发[2002]18号文件精神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韦崇印是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已超出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又因培训中心改制前的争议已超过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受案范围要求及第十二条之规定,最终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驳回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既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韦崇印又于2005年3月25日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随后就收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指出韦崇印与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培训中心之间的争议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是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
  韦崇印的原单位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培训中心原属于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局的所属单位,韦崇印原属于该事业单位的固定工,2002年原西安市冶金机电工业局改制为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培训中心仍属于其管理和经营。韦崇印与其原单位的争议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还是属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最终的答案只会有一个,却不知关于受案范围这个“球”还要“踢”多久,韦崇印的争议纠纷何时才能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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