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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皖浙两省可异地参保
2005-06-20 09:01:5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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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到浙江找工作,将更加方便,而且今后在务工期间还将可以在当地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记者从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浙皖两省日前首次正式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共同构建两省劳动力市场交流服务的平台。 根据两省签订的劳务协议,浙江省劳动保障厅今后将向安徽省传递发布该省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并适时组织相关企业赴安徽省开展招聘活动,双方还将根据需要,建立劳务基地,开展定向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输入劳动力的上岗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加强用工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目前皖籍在浙务工人员约80多万人,为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双方还将共同探讨务工人员异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农民工异地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事件经过:吴某系甲地某电焊公司招用的农民工,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04年8月3日其受单位指派从甲地到乙地的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在焊接过程中,不慎将手烧伤,吴某遂向乙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的单位在甲地,吴某应向甲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乙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受理吴某的申请。吴某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乙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予以撤销,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乙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复议决定后,重新受理了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其在焊接过程中受伤为工伤。
  评析:该案应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很清楚。关键在于由谁为吴某进行工伤认定。吴某所在的单位某电焊公司的登记注册地虽然在甲地,但是由于电焊公司没有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中关于“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吴某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应由吴某从事工作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复议机关撤销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也正是基于这一规定。
关键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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