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两年前,我与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受聘为该公司业务员。合同中约定,我的月工资为1000元。工作1年零2个月后,公司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我半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我不清楚应提出多少经济补偿金合理?
西安 李惠芬
李惠芬同志:
公司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3000元。根据你的情况,该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补偿金。
这一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余下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对不满1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1年的标准计算。你在该公司工作了1年零2个月,所以你应当得到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000元钱。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最终支付你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