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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踢球被对方误伤拿到八万元补偿
2005-06-06 00:28:3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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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彭某代表所在院系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联赛时,被对方球员不小心踢伤,导致右侧肾脏被切除,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彭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彭某拿到了8万员的赔偿金。
  2003年11月21日下午,彭某与高某分别代表自己所在院系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联赛。16时50左右许,彭某所在学院球员长传球,前锋高某上前冲抢射门,作为守门员的彭某出门扑球,二人发生碰撞,彭某受伤倒地。事后被送往医院,杨凌示范区医院诊断为:右肾破裂;腹膜后血肿;升结肠肠壁挫伤。2003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彭某住院治疗,右侧肾脏被切除。经委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彭某构成六级伤残。于是彭某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高某告上法庭,要求进行赔偿。杨凌区法院认为,足球比赛是具有高度危险和激烈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要求双方队员充分拼搏竞赛。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赛者难免地存在着潜在的危险性。参加比赛的人员都应该意识到有可能伤及他人,也有可能被他人所伤的事实。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视为愿意承担风险。比赛过程中,正当的竞技行为或被判技术犯规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致害人主观上并无侵害受害人的故意。双方球员对引起损害的后果均没有过错。彭某称学校组织体育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在自己受伤后未及时治疗,但其不能证明学校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均不构成侵权,对彭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组织比赛,原告彭某及被告高某代表其所在院系参赛,为学校的荣誉和利益而竞赛,原告在比赛中发生损害,应由被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高某无经济能力,不承担责任。彭某构成六级伤残,其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依照有关规定为63308.9元。对其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予认定。因二被告均不构成侵权,原告请求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请求,无法依据,不予支持。彭某认为判决事实不清,校方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于是又上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补偿彭某经济损失78000元,包括已支付医疗费13774元。由高某补偿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驳回彭某的其他请求。彭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后以8万元的补偿终告结束。  ■本报记者 毛静
关键词:|踢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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