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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身份置换时咋算经济补偿——国企改制中职工关注的话题(二)
2005-06-01 02:43: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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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及使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1、确定经济补偿国家标准的现行依据有以下三个文件:
  (1)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该“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3)2002年7月2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该“暂行规定”已明确:“(企业改建过程中)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有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同时,有关经济补偿的地方标准,散见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人大及其大中城市地方人民政府先后制定的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有关规定。
  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往往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为了加快本地国企改革的步伐,近些年,许多地方制定了较之中央更为宽松的优惠政策,扩大了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各地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具体掌握在各地政府的手中,且有一定的变化余地。实践中,在同一地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在国企改制中企业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较大。但总的说来,地方标准均具有两个共同点:一是重点考虑了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多数以1986年10月1日为界限)和工龄的长短因素,而对其他因素基本未予考虑;二是地方的补偿标准均参考了上述原劳动部制发的[1994]481号文件,而略有浮动,适当提高了补偿金。
  二是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及使用。国企改制首先要清理改制企业的资产,并对资产性质予以产权界定,在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后,从中扣除原企业尚欠的债务,剩余的应该是国有净资产。对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就来源于国有净资产中。
  对于离开改制企业另谋出路的职工,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以现金方式支付之。对于不离开改制企业,仍留在改制后企业中就业的职工,通常的做法是:可以考虑以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或股票方式作为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大大减轻改制后企业流动资金的压力,有利于企业的整合发展,另一方面又能使职工持有的数量不多的经济补偿金发挥较大的作用,利于职工参股就业。为了鼓励职工将应得的补偿金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持股),企业还可以再给予一定的优惠(如采取配股和适当送股的方式)。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置经济补偿金,都一定要同职工协商一致,绝对禁止在企业改制中强行推行股权或股票代替职工的经济补偿,甚至强迫职工接受打折后的现金补偿,否则就构成了对职工财产权的侵害,一旦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企业(或政府)必然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然,完全可以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鼓励职工持股,把企业改制为包括职工在内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股份制公司,甚至直接改制为仅由原企业绝大部分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企业内部型产权多元化。在中小型企业(含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动员企业内部的全体职工参加改制,采取股份合作制的改制方案,即凡是企业经营者(管理层)和有一定出资能力的职工,不但将自己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而且再拿出部分积蓄增加出资;即使出资能力差的职工,也尽量不提取经济补偿金,而是转为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这样做保证了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至于减少甚至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不仅有利于职工的就业保障,还能极大地提高广大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对改制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
  三是不可忽视履行法律手续维护国企改制成果。改制企业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用的同时,应当由双方签订《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协议书》(有的又称之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书》)或《职工安置协议书》。
  职工在改制后的企业就业上岗,同样要重新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或协议。履行书面签章手续,有利于确定双方的民事劳动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改制的成果,减少或避免纠纷,为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梁开业 王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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