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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户县信用联社出怪事 一职工竟被要求“停薪留职”到退休
2005-05-02 01:35:4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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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早在1986年就发文明确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停薪留职”行为。在国家明令禁止10年后,户县信用联社竟然以行政文件的形式批准了一名根本不具备条件的职工“停薪留职”,而且要求该职工一直“停薪留职”到退休,致使这名职工为复职奔波数年,至今没有结果。
                               “停薪留职”引出麻烦
  户县信用联社职工杨永利今年45岁,1979年招工到该信用联社工作。1995年杨永利因违反单位纪律受到“行政开除留用2年”处分,1996年户县信用联社内部竞争上岗时,杨永利落聘。落聘后,经与单位协商,杨永利于1996年2月15日向单位提出“保留公职、不发薪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的“停薪留职”书面申请,同日,户县信用联社作出同意杨永利“停薪留职”的决定。此决定以“户信联发(1996)30号”文件的形式抄报该信用联社当时的主管上级“市行”、“户支行”,并抄送各科室、各主任及杨永利本人。
  从1998年至今,杨永利多次找户县信用联社及其主管上级要求复职并提交书面申请,均没有得到批准。据杨永利介绍,在与单位交涉过程中,单位曾提出让他就这样“停薪留职”下去,一直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而实际情况是,1997年户县信用联社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根本就没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杨永利在接受采访时说:“连我的养老保险账户都没建,叫我怎么退休?往哪里退?”户县信用联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杨永利的“停薪留职”申请是前任领导批准的,现任班子不知其详。二、户县信用联社批准杨永利“停薪留职”时并未约定具体年限,因此,杨永利的“停薪留职”应视为自动离职。三、单位正在积极协调处理杨永利的问题。
  “停薪留职”是在特定历史阶段国家政策允许的一种现象。在采访了杨永利与户县信用联社的纠纷后,记者查了查当时有关国家文件。这一查,不禁让记者对户县信用联社产生了疑问——
政策观念哪里去了
  1983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发文允许企业职工“停薪留职”,并明确指出: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停薪留职”应是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协议行为。1986年,国家发文明确禁止“停薪留职”。而国家禁止10年后,1996年户县信用联社却仍以行政文件的形式作出了批准杨永利“停薪留职”的决定。另外,在允许职工“停薪留职”的历史时期,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应计算工龄;“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予安排适当工作;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不能“停薪留职”(以上规定见劳人计[1983]61号和劳人计[1984]39号文件)。
  西安户县信用联社批准杨永利“停薪留职”决定的“户信联发(1996)30号”文件全文如下:
  “杨永利,男,现年36岁,1979年参加信用社工作,现因联社实行职工招聘,因本人受行政开除留用2年处分,被落聘,根据杨永利同志申请,经联社1996年2月15日研究决定:同意杨永利同志暂停信用社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其信用社公职(保留公职期间,不计算工龄)”。
  对照户县信用联社这份决定文件和国家文件规定,不难发现以下问题:国家文件规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不能“停薪留职”,而户县信用联社恰恰在杨永利留用察看期间批准其“停薪留职”;国家文件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而户县信用联社却没有在文件中约定期限;国家文件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而户县信用联社偏偏在文件中注明保留杨永利公职期间不计算工龄;国家文件规定,“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而从1998年至今,杨永利多次向本单位及主管上级申请复职,均未得到批准,甚至连一个明确的书面答复都未得到。户县信用联社对此表示“正在积极协调处理”,但几年过去了却不见结果。
  对比户县信用联社的文件与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户县信用联社是不是有些缺少政策观念呢?
 ■本报记者 文锋
关键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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