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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正式工和临时工“同工不同酬”违法
2005-04-11 23:28:1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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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来自河南许昌的农民工黄进伟,现在北京某高校负责供暖、制冷与电工维修工作。去年初,他便取得北京有关部门颁发的司炉工证、低压电工证和空调制冷维修证。然而,就因为他是一个临时工,结果每月工资比“干同样的活儿”的正式工少拿了1500元。此外,他每周工作时间又是正式工的2倍。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黄进伟这样的遭遇并不鲜见,尤其是正式工和临时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换言之,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前不少单位实际存在的用工“双轨制”,一来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二来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农民工以及临时工基本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原本很需要政府或社会给予相应的保护。如今先不讲劳动政策上的照顾和倾斜,只希望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如此要求并不算太高。社会要进步,人才要竞争。临时工如果由于户口等原因,被我们“人为”地推到不平等的、边缘化的位置上,不仅无助于人才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还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因此,用工“双轨制”有违《劳动法》,必须依法取缔。此外,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中,对用工“双轨制”侵害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并未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有鉴于这些年来,农民工进城打工已经十分普遍,而且不少单位也都存在用工“双轨制”的现象,因此,与上述《劳动法》原则相配套的条例或细则,应当早日出台才是。■向明
关键词:|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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