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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答疑
2005-03-28 10:49:3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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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4]130号《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执行后,本报经常接到企业退休人员关于此事的问询。其中宝鸡市渭滨区张念组先生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日前,记者就张先生提出的问题走访了省社保局法规处。
  据省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4]130号通知增加养老金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中有3条明确规定:1.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40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440元的,补足到44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535元,补足到535元。2.195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3.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执行第一条规定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其中第三条是对没有享受到第二条规定的退休人员做出的。如已享受到了第二条规定,就不能再享受第三条规定。
  以宝鸡市渭滨区张念组先生为例:张先生是1992年退休的,在调整养老金范围之内。张先生1950年参加工作,月基本养老金在500元以上,根据第一条规定可增加养老金30元;根据第二条规定可再增加25元。但在享受了第二条规定之后,就不能再享受第三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第三条是对1954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规定的。望企业退休人员认真解读这些规定。
  ■本报记者 文锋
关键词:|集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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