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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对编外职工不执行劳动法是错误的
2004-12-29 23:51: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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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你好,我是某全民事业单位1988年招用的汽车司机,最初每年签订一次临时工劳动合同,以后再未签订,月工资2000元。今年9月,单位突然提出不再聘用,并发给2100元(每月700元)失业补助金。我要求按劳动法落实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待遇,人事部长说我是编外职工,不执行劳动法,这种说法对吗?
        西安 王林
王林同志:
  你单位人事部长的说法是不对的。
  首先,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也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对此,国家人事部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中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其次,编外职工或者临时工也是劳动者中的一员,他们应与其他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因此,《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劳动部便发文取消了临时工的提法,把包括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统一纳入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据此,你不仅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赔偿金,还可以要求补办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时,应以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而不能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当然,如果你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也可以要求按同类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劳部法[1995]309号文件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因此,你单位以支付失业补助金的办法来代替支付补偿金,是不对的。
  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律师或劳动保障工作者的帮助指导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在规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仍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寻求解决。  ■百事通
关键词:|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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