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上海  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2004-10-20 00:17:43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近日获悉,为保障低收入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日前上海市政府对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修改后的《办法》使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显性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将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2.5%调整到22%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新《办法》提高了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未满一年的从业的及失业的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今年的标准是1847元)。新《办法》还规定;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新《办法》还规定晚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
关键词:|生育保险|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