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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蚕食秦莞公司的“蛀虫”锒铛入狱
2004-09-27 00:32: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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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原副主任汪孝洋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消息传来不由使人想到了陈毅元帅的那句告诫:“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1991年,年富力强刚到45岁的汪孝洋被任命为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面对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他在干好本质工作的同时,私欲也长出了最初的萌芽。特别是1996年7月,为将我省瓜果推向广东市场,省政府决定由驻深办所属的两个公司出资100万元在东莞市注册成立了东莞市秦莞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隶属驻深办,他被任命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时,缺少监督的权力开始走向了反面。
  为筹集直销市场建设资金,汪孝洋带人返陕向省内推销铺位。上任仅一月的他便利用管款之机,两次窃取现金19万元,然后又贼喊捉贼逼下属分摊“失窃”款项,并逼迫员工承担5万元损失;“短款”之后还指使负责市场基建人员用“假发票”以“清理土石方”名义在秦莞公司账上报销19.2万元,并据为己有。
  接连得手,汪孝洋胆子更大了。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汪孝洋代表公司与当地一家单位签订冷库设备维护合同时,通过虚增工人工资的手段又将13万元公款装入私囊。
  1999年,在秦莞公司直销市场商铺工程冷库土建时,汪孝洋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利某,利某的公司承建了设备安装活路,汪又毫无愧色的收取了利某的5万元回扣款。
  汪孝祥的犯罪活动引起群众的愤怒,他们纷纷向执法机关反映举报,检察机关和纪监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查清了他的犯罪事实,并向西安市中院提起公诉。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宣判后汪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鲸吞国家资财的贪污犯汪孝洋锒铛入狱了,它再一次向以身试法者敲起了警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以人民给予的权力谋私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郁文
关键词:|秦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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