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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打工受了重伤  公司却不认人下岗职工马某依法讨回公道
2004-09-08 00:03:1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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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马某依法讨回公道
马某在工地打工时,被突然倒塌的桥柱支撑架管击中头部,造成重伤,而被诉人陕西某公司却不承认马某与其的劳动关系,导致马某在治疗期间因交不上医药费经常被停药,为讨回自己应有的赔偿,马某将其公司诉至西安市劳动仲裁委。
  马某是三原县市政公司机械科的一名下岗职工,2003年2月他经熟人介绍到了陕西某公司承建的210国道江口改线工程江口在桥工地打工。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由江口项目部按月给其发放工资。2003年5月马某在桥下修电缆时被突然倒塌的桥柱支撑架管击中头部,致其重伤,被送往西安铁路医院抢救,马某在住院治疗的164天,花费医疗费125950.48元,其中公司支付100700元,余额全由马某的亲属垫付。因马某生活不能自理,公司在马某住院的前两个月派出几名员工对其进行护理。后来,工地却将其护理人员撤回,也不再支付医疗费用。马某的亲属多次找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而公司却以给马某的“领导”唐某的工程款付超了为由,拒绝再给马某支付医疗费。2003年5月底,公司给马某支付了1000元工资后再未支付任何待遇。为了得到自己该得的补偿。2003年10月16日马某将公司起诉到西安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对他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待遇。
  在案件的审理中,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马某所受伤残进行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确认马某为工伤,作出“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Ⅱ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同时确认马某的停工留薪期为一年。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仲裁委要求被诉公司提供承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分包合同、分包负责人、资质证明,唐某所任职务及与承建单位的关系,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证据,然而被诉公司却未提供。
  根据国家《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仲裁委认为,被诉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承建单位,违法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自然人唐某,由此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公司依法应承担责任。马某经人介绍到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干活,双方虽未签订用工合同,但马某确系为公司的工程项目付出劳动,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已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马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并按西安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支付其护理费。鉴于马某生活不能自理,公司在马某住院的164天期间,仅派员工护理了60天,还应以西安市职工最低日工资15.29元的标准支付马某住院期间护理人员104天的劳动报酬。在对双方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照国家的有关法令,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裁决生效的30日内,支付马某垫付的医疗费25250.48元、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护理人员工资等共计61989.30元。并于2004年6月起,每月以申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1000元的85%为标准逐月给马某支付伤残津贴850元,每月以289.36元为标准逐月支付护理费。如果今后马某旧伤复发,须告知公司,在公司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所需费用由公司审核全额报销。
    ■本报记者 毛静
关键词:|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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