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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临时工”就该被“坑”了吗?
2004-07-07 00:16:4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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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马振海,1987年经人介绍到西安市雁塔区消防器材厂任业务员。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元。马振海因工作认真负责,一直干到2003年3月。当月,该厂被西安某石油有限公司兼并,某石油公司接收了所有在册职工,但马振海未被列入接收范围。石油公司给在册职工补发原厂拖欠的7个月工资,未给马振海发,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未按规定给马振海补缴养老保险。马振海认为,自己连续工作了15年之久,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接收单位却把他按“临时工”对待,一不补发工资,二不支付补偿金,三不补办养老保险,明显违犯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坑”了自己。为此,他将石油公司先诉至劳动仲裁,后又告到法院。法院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马振海虽然是农民身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消防器材厂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石油公司按规定给马振海补缴养老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85元,补发拖欠工资3464.6元。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问题请示的复函》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与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福利待遇。《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要求,农民工在合同期内与所在单位的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但农民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也规定,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的,其欠缴和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转让的企业负责缴纳。
  因而,法院判决马振海胜诉后,石油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如期履行了法院的判决。马振海也因为自己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感到欣慰。
    ■焦晓宁 赵延祥
关键词:|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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