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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面对用人单位侵权农民工要敢于说“不”
2009-10-19 01:39:3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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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刘和小王1998年中学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从商洛深山出走,来到西安打工。希望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变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寻求同为80后的城里年轻人一样的生活模式。经过熟人的介绍,他们被西安开发区某幼儿园聘为工作人员。11年了,他们从来没有离开过,也没有到别的单位去应聘过,在这11年中,他们一直信奉着父母对他们的教诲:“踏踏实实干活,清清白白做人。”然而,他们亲身经历过的和遇到的许多事情,让他们不明白“什么叫自愿”?他们听朋友说:“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趁幼儿园放假期间,专程来到市总工会,想问个明白。
    小刘说,应聘之前,招聘方对招聘条件倒也开诚布公。园方通过介绍人告之:招的是农民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文化程度必须中学毕业;时间为一学期一签,不包括寒暑假期,如需要下个学期再续签;试用期为两个月,管吃管住不给工资;试用期满被正式聘用的,月薪300元,试用期的工资可以补发,愿意干的留下签用工协议;试用期不合要求或试用合格本人不愿留下来干的自己走人。这叫双方自愿。对于刚走出大山进城找工作的小刘、小王来说,只觉得城里的世界很精彩,也不清楚签协议是怎么回事,想也没有多想,就满口应承:愿意愿意!用小刘、小王的话讲,他们很幸运,刚走出来就找到了工作,试用期满后,他们被正式聘用上了。
    不知不觉中他们在这个单位干满了五个年头,劳资双方也没有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情。2004年,工资也升到了每月450元。2005年续签合同的时候,园长还答应为他们办养老保险。时间一年一年的过,合同也一期一期的签,但是养老保险也一直没有给他们办。每次签合同时园长都会说:想好再签,这可是你们自愿的啊!为了生计他们每次都违心地说“自愿”。
    为了给小刘、小王一些开导安慰,信访接待人员给他们讲了一些与农民工有关的政策法规,希望他们能很好学习并运用政策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第28号令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劳动者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工。
    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38号文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
    2007年 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以国家主席第65号令颁布,自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相关政策,信访接待人员告诉小刘、小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用人单位理直气壮的说 “不”。 (邹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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