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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三年内八成企业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009-11-11 02:11: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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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2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将此作为劳模、五一劳动奖章 (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
    据了解,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远目标是逐步实现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近期工作的重点是推动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已组建工会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60%,到2012年底达到80%以上;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开展行业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为目标,通过三项机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 (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 (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协议落实和兑现。
    《意见》要求,各地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国家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在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及县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 (或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内企业行政或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协商的重点应围绕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没有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今年要积极开展试点,培育典型,明年要扩大推行面。
    《意见》指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后,企业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工会方面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凡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工会原则上不得参与县级以上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之家”等先进单位的评选;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作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奖状)评选的主要条件。企业要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工资协议履行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向职代会通报。各级企业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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