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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改制岂能成为拒绝支付职工遗属待遇的借口
2010-01-18 01:52:3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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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旦前后,记者到西安市总工会采访,多次在信访室见到数起职工遗属反映:他们在亲属病故后,断了生活来源。找单位要求按照政策规定享受遗属的有关待遇,单位却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不能叫每个股东承担,原有的政策不适用改制后的民营企业等理由推托。致使他们无奈,只得四处寻求讨要说法。
    从户县一大早就赶来的63岁的农民张大娘,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向记者诉说道:她年老多病就靠老伴在西安的一千多元退休金维持生活。2009年9月老伴因长期患病死亡,她的生活一下子断了来源。自打从老伴单位支付了丧葬费3500元后,就多次找企业要求按国家规定给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的回答却是:我们从2008年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仅承担改制时核定的132名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2009年1月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遗属困难补助费,对于新增遗属要按离退人员社会化管理办理,不能由股东承担这些费用。
    工会同志还告诉记者前一向来反映的另一例农妇翁某的遭遇。翁某的丈夫刘某于1997年9月患精神分裂症失踪,她多方寻找长达5年仍杳无音信,最后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刘某死亡。经企业与翁某达成书面协议,厂方一次性支付死者丧葬费1500元;厂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2004年至2010年支付刘某之子每月生活补助费65元。但等执行到2006年,刘某单位却借口企业改制而拒绝继续支付。无奈的翁某只得四处上访。
    工会信访同志告诉记者,类似这种借口改制拒绝办理和支付职工遗属困难补助费的问题和投诉,近期已经接到了近十桩,反映问题的不仅是家居农村的,也有城市的遗属。2009年4月,家居西郊的王某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丈夫沈某患肝病去世。由于她自己没有工作,小孩又刚刚上小学,尽管社区为其办了城市低保,但家庭处境生活困难。王某找到企业,企业仅将沈某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退给家属,对于要求原单位支付丈夫的丧葬费、孩子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要求,企业认为他们已经是民营企业,不负责支付这部分费用。小王去的次数多了,厂方干脆将其拒之门外。
    据了解,上述问题目前在一些改制企业中时有发生。这些企业往往以改制为由拒不承担退休人员遗属的相关费用。遗属出据了国家的相关政策,企业却说国家政策与企业的规定不相适应,把企业的规定凌驾于国家政策之上,其实质就是想方设法规避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对于这种问题,记者请教和翻阅了相关资料。表明对此问题不是无法可依,国家相关法规而是有明确的规定。譬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2008年9月8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的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就规定: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第三条规定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工会同志指出:上述企业因改制不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支付遗属困难补助是错误的。为此他们曾到有关部门进行了解,我省目前并未将改制企业遗属困难补助纳入社会化管理范畴,职工遗属向企业提出相关要求于法于理都是正确的。他们希望记者转告这些遗属:如果企业仍然不予支付,可到上级工会组织寻求协调处理,如协调无果,也可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依法裁决。
    记者认为,基于上述问题的多次反复出现,建议相关部门就改制后的民营企业能否制定更具体明晰的政策,以遏制类似问题的发生,从而保护职工遗属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郝振宇通 讯员 田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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