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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三位售票员的艰难诉讼
2010-03-15 01:20: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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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派遣合同”被无端停职
    张莉、陆桂、韩西红三人都是西安某客运公司的职工子女,从1994年8月就开始在公司营运车辆上担任售票工作。尽管公司每年只和她们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她们也从不敢较真,对这份得来不易的每月仅有1000来元工资收入的工作已感到很满意了。
    就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2007年12月17日,她们在公司墙上看到一份“关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通知”,其中有一条规定:“在本企业工作10年以上,且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料,2007年12月31日下午5时,当她们按通知到公司签订合同时,却被告知根据公司《关于下发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若要在公司连续工作,需要与陕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里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如不签派遣合同就不让上班。
    于是,她们三人去公司询问:“往年签的都是劳动合同,为啥这次要签劳务派遣合同呢?”心中充满疑惑的她们拒绝签订这份封面是劳动合同,内容却是劳务派遣的不公平合同。没料想当天公司就停止了她们的工作,她们的劳动权利就这样被粗暴地剥夺了。
    工会给了她们维权的勇气
    她们三人被停职后怎么也想不通,便带着这些疑问来到本报当时的维权新闻部。她们经记者介绍于2008年1月7日上午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市总信访接待员听完她们的诉说后表示:“《劳动合同法》如今已颁布实施,在此之前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为了规避承担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采取将劳动合同变成强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做法,其目的是想将劳动者以前的工龄归零,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纠正”。
    三人搞明白了这些法规知识后,恍然大悟:一份“表里不一的合同”只差几个字,会有这么大的差异。
    2008年1月9日下午,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同志会同市交通工会邀请该客运公司领导到市总信访室协调处理三人上访提出的问题。该公司派五位领导一起来到信访室,经双方各自交换意见后,公司同意让市总工会信访室电话通知三人次日到公司上班。不料第二天她们三人高高兴兴地准时到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你们把公司告了,不能上班,要告你们就去告吧!”
    合同官司屡败屡战
    不签劳务派遣合同,就不让上班,中断了生活来源,总不能就这样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思前想后,顶着多方面的压力,三个人东拼西凑了一万多元,决定请律师打官司。
    2008年3月14日,她们三个聘请的代理律师为她们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请求为申诉人安排工作岗位;请求依法裁决为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开庭审理认为:申诉人1994年8月在被诉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2007年12月30日分公司通知申诉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协商不一致,停止了申诉人的工作。被诉人与申诉人就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诉请求,不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驳回了三个申诉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安排工作的请求。
    张莉等三人仲裁败诉,原先拼凑的一万多元钱也花光了。无奈之时,她们听说工会能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就再次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请求法律援助。2008年7月10日在市总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律师的帮助下,为三人如期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立了案。
    2009年元月18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虽查明了事实,多次主持调解未果,但该院却在事实认定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告虽然仍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要求与原告签署劳务派遣用工合同遭拒绝后,做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于2008年4月28日通过当地一家报纸公告送达,该做法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承担。
    上诉中院 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三人诉求,她们遂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次开庭,先后三次调解未果。在法庭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辩。
    被上诉人公司称: “2007年12月31日停止了三上诉人的工作,并于2008年4月28日通过当地报纸公告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与三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依法驳回。”
    上诉人称:“本案原本因不签劳务派遣合同引发的争议官司,已进入到中级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为了达到规避劳动关系之目的,通过报纸公告送达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其做法已违背劳办发[1995]179号文件中‘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的规定。”三上诉人遂以此公告送达于2009年2月26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公告送达,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2008年2月至签订合同时的工资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该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最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于2009年3月31日以(2009)西民二终字第386、387、389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终于讨回了说法
    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原告仍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表示异议。后双方在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原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告则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双方虽发生争议,但该争议并非针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而是针对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被告公司将其原有员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的做法有违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原告张莉、陆桂、韩西红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又同时开庭审理了2009年2月26日三原告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及公告送达,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2008年2月至签订合同时的工资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诉求。判决撤销了该公司作出的与三原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及2008年4月28日的送达公告;由被告公司自判决生效20日内以每月450元为标准补发三原告2008年2月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生活费;为三原告补缴2008年2月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后,该公司没有上诉。历经两年的艰难诉讼,这三位普通的女售票员终于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如今她们已经重新回到了各自的工作岗位上。
本报记者 郝振宇 通讯员 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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