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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01:23:0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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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假期时限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 (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乖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地方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 [1997]115号)确定了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之间的关系和连接,且适用范围从国企扩大到一般企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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