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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探亲假”条例应当考虑废止
2010-03-25 01:23: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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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亲假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一是基于当时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政策,即国内的经济体相对比较单一,而且政企不分,劳动者作为个体,由国家统一分配,自身没有太大的自主权;二是基于劳动者的户籍、粮食关系、人事关系等不能在各城市之间以及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历史状况;三是基于当时的交通条件不太方便。这样的历史原因造成了职工与亲属之间长期两地远距离分居的现象,因此,国家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出台了探亲假的立法。
    对探亲假的分析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第一,探亲假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一种法定休假权利。
    从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的立法规制来看,探亲假应当仅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固定工的一种休假权利,其他性质的单位职工以及 “非固定工”,国家没有关于其休探亲假的具体规定。
    第二,享受探亲假的有两个前提,一是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二是公休日不能团聚。从法律上来界定分居比较容易,即不在同一个城市就属于分居两地;而对于公休日不能团聚,主要归结于交通方式,上世纪80年代初民航还处于发展阶段,没有进入普通职工正常旅行的选择范围,因此,公休日能否团聚主要是看采用汽车、火车、轮船这样的交通方式能否实现。
    第三,探亲假与年休假是并列的两个不同的休假。从2008年出台的年休假政策来看,年休假不影响职工休探亲假,即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年度内,可以申请年休假,也可以申请探亲假。但是,两种假期休与不休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探亲假没休的,法律没有惩罚措施;年休假没休的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三倍的工资。
    不过目前,探亲假产生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是双向选择自主就业,改变了统一分配的历史;二是现今劳动力和人口在我国范围内可以自由流动;三是目前我国的高铁建设、民航的便民化,往返全国任何一个城市和地区之间都很便捷。而且,随着我们社保、医保跨区域转移接续制度的完善,分居问题可以得到彻底解决,即只要职工本人和亲属有意愿,双方完全可以生活在同一个城市,或不定期地在同一个城市实现便捷的团聚。
    因此,笔者建议:探亲假应在立法上予以废止。因为,在今天多种经营体制并存的情形下,仅特种人群享受探亲假,会导致不公平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企业内部的职工奖励休假,将休假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来代替探亲假,即将休假作为企业内部的一种福利;关于边远地区的企业或特种行业,由于其地区或行业的特点,职工在事实上不能与父母、配偶团聚的,建议由企业或行业根据需要,在年休假、奖励休假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职工的探亲问题。 (白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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