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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对廉价劳动力制度说“不”!
2010-06-21 01:18: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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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已经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之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也特别指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无论是对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再次讨论,还是实施集体合同“彩虹计划”,都体现了政府与社会各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同时也是对长期以来一直实施的廉价劳动力制度的坚决摒弃。
    “恶意欠薪”入刑再获关注
    期待劳动者尊严得到更大保护
    事件: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刑法》下半年将进行修正,对故意欠薪人员予以严厉的惩处,“下半年将修改第244条刑法,对于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报道引述一位知情人士的说法称:“故意欠薪人员,将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甚至连股东也不能担任。”
    针对此报道,有评论认为,《刑法》如果增设恶意欠薪的罪名,司法机关将可以依法对那些情节严重的恶意欠薪的企业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评析: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建议全国人大将“欠薪罪”写入刑法。时隔两月之后,关于欠薪入刑的讨论再次兴起,很大一部分原因,正是“欠薪”已成为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恶性行为。
    对恶意欠薪进行刑事约束,属于劳动刑法的范围。狭义的劳动刑法,是指国家对那些严重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刑事实体法规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以刑罚的方式加以处罚。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刑法典,仅是在刑法中有些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罪行,比如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等。这些罪行,无疑都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事实上。“恶意欠薪”,正是这种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既然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具有公法的含义,那么就应该有公法的国家强制力来监督实施。目前,在劳动监察能力有限、民事司法审判的惩罚性较弱的情况下,启用刑罚来约束恶意欠薪可以说是一种悍卫劳动者尊严的有效方式。
    将恶意欠薪入罪,毫无疑问可以对那些雇主起到明显的威慑作用。但是对于主要责任人的确定“恶意”的界定、量刑的轻重等等都还需要立法者进行更加细致深入的考量。
    多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劳动关系状况披露率提高
    事件:
    5月26日,中国工业经济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会上透露,对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的结果显示,数十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涉及到企业劳动关系的覆盖率为44.7%,已经明显高于2009年。
    在已经公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27家企业中,在劳动关系的指标上,92.6%的企业披露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信息,88.9%披露了员工平均培训小时数,但是有关员工工作和休假时间的披露情况较低,为66.7%。业内人士指出,企业披露这一信息的比例有待进一步提高。
    评析: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也就是说,与企业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都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而在其中,劳动者可以说是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关爱劳动者,自然也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首要表现形式。此次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对劳动关系状况的披露,也反映了这一点。
    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来说,应该是在守法的基础上致力于承担更多额外责任。在对劳动者的关爱方面,给予劳动者法定权益是前提,但并不是全部,还需要真心考虑劳动者的需求、劳动者在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以便能够采取多样化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劳动条件、提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给予劳动者更多的自由表达的机会。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刘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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