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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不能以“工资已约好”取销高温津贴
2010-07-19 02:26:3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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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调查走访后发现,很多企业对高温费的发放时间、发放办法存在误区。
    “高温费问题一直立法未明,仅凭一些关于高温措施的 《通知》无法起到法律强制力。”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陆敬波建议,当前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直接制定出台地方性法律或规章,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形式进行细分,有关政策制定时可尽量向 “一线员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
    劳动保障专家周斌则提出了一种更有效的 “杠杆原理”,这是借鉴国外某大型企业的操作方法。 “企业可将员工职位分成四类,露天工作岗位、非露天有热源岗位、非露天常温岗位、非露天有制冷设备岗位。员工获得的补贴也相对合理。”同时,他还对高温补贴较常见的几大理解误区作了解答。
    高温津贴可发可不发?
    一些劳动者在向管理者提出发放高温津贴的要求时,得到的答复往往是: “工资是事先约定好的,高温津贴已经包含在内了。 ”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工资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如果高温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实后可能支持劳动者的要求。
    发高温费有 “月份限制”?
    哪几个月份属于高温季节呢?周斌称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把6月至8月间作为高温季节。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企业应积极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
    冷饮绿豆汤替代高温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对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相关通知规定的 “符合特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场所清凉饮料的供应”条款做了偷换理解,他们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这是不对的。劳动保障专家周斌说,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 (王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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