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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天津职工享有十项安全权
2010-08-23 05:08:5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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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今后,天津市企业员工有了安全生产“护身符”。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职工在生产中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劳动防护权、安全教育权、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权利。该《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企业要对员工进行4类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条例》还规定,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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