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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欠薪范围须明确
2010-10-14 01:19: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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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小李说恶意欠薪的范围,还应该包括加班费。
    他这样认为,是有其缘由的。几年前,小李在一家羊毛衫厂工作,担任车间主任,每个工作日,都要连续工作12小时。她是个有心人,她利用担任中层领导的便利,收集了大量的加班证据。企业解除她劳动合同之时,她把企业告到了劳动仲裁庭。
    令她气愤的是,她打赢了官司,但是,用人单位一会儿说无力支付,一会儿要求暂缓支付。实在拖不下去了,老板又是一逃了之。最终,法院通过变卖企业财产,才拿到了加班费。但是,拿钱的那一刻,已是她打赢官司的两年之后了。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职工反映较多的,就是恶意欠薪的范围一定要明确,比如,除了职工的月薪以外,加班费、各项津贴、补贴也应该算做薪水之列。甚至,企业违法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的双倍工资;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经济赔偿金等,如果企业恶意拖欠,都应该列入恶意欠薪之列。
    职工马晖认为,对于恶意欠薪的范围,一定要明确。只有这样,职工群众的利益才能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 (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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