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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张玉林:“我举双手赞成恶意欠薪入罪”
2010-10-14 01:19:3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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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首次提请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此,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张玉林先生持坚决支持态度,他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 “我举双手赞成恶意欠薪入罪”。他告诉记者,我国 《劳动法》明确规定,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此规定的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违法成本很低。
    专门从事职工法律援助多年的张玉林律师告诉记者,在他本人接触和代理的大量讨薪案件中,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被拖欠几千上万元的工资,花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通过各种途径讨薪。即便最后通过诉讼要到了钱,可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都很难获得支持。不少老板拖欠了几年的工资,最后给工人的钱还是几年前的数目。而事实上,即便把那些钱存到银行,也能获得一大笔利息。再加之目前的劳动争议诉讼费用低,用人单位即便败诉承担诉讼费,也几乎没有任何损失。只要老板的违法成本比欠薪带来的获利低,欠薪就很难根治。”张玉林律师一针见血地道出了不少老板敢于并 “热衷”欠薪的根本原因。
    张玉林律师表示,从总体制度环境看,欠薪现象的存在,是因为我国目前劳弱资强的现状,加上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所致。而前者的改变有待政治体制的改革,而当前所能立即实施的就是加强法制建设。
    张玉林律师说,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正因为这次将欠薪入罪作为刑法修正案 (八)草案中增加的几个加强民生保护的新罪名,旨在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因而在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上获得了较多委员的支持。
    张玉林律师说,在我省乃至我国,恶意欠薪这个问题曾经非常严重,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早就应该把这个内容写进法律了。法院系统执行难的案件中关于欠薪的案件比例很大,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全国不少城市劳动者跳楼自杀的,许多都是因为拿不到工资,无法生活下去了。
    张玉林律师表示: “尽管目前在社会和法律界对欠薪入罪问题有着一些质疑和异议,但在目前资强劳弱的现状下,因为这些现象不写入刑法中起不到威慑作用,光靠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解决不了欠薪问题。也许到了未来某一天这些罪名可能要取消,但现在如果不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就不足以威慑恶意欠薪者,就不足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本报记者 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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