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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职工呼吁恶意欠薪罪应该作出明确司法解释
2011-09-01 01:43:3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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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顺应了广大民意,受到了职工的认同。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职工认为“恶意欠薪罪”的条款表述中,存在一些“模糊概念”,渴望有关部门加以明确。
    在上海市市郊一家鞋厂工作的十多名女工至今搞不明白,她们辛辛苦苦加班,却拿不到加班费。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有关部门认为,由于案情复杂,希望她们通过法律途径诉讼。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笔者在双休日夜晚前往该企业,目击了该企业女工加班后的下班情景,并进行了现场采访。
    这些女工提问,按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欠薪入罪”已经明确,这家企业的老板也具有支付加班费能力而不支付,为何不能定其罪呢?
    近年来,随着劳动部门对欠薪事件的强化管理,特别是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恶意欠薪入罪”法律,恶意欠薪案大幅下降。但不可否认的是,拖欠工资、工资发放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之类的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而拖欠、不发、少发加班费之类的案件仍时有发生,而职工在追讨这类劳动报酬时,想通过“恶意欠薪罪”条款,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但由于“恶意欠薪罪”的条款表述中,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受害职工往往难以判断,导致他们对“恶意欠薪罪”有一种“落空”的感觉。
    由此,职工们呼吁:恶意欠薪罪应该作出明确司法解释,如此,既能增加法律执行的刚性,也是对欠薪企业或无良经营者的威慑。
    模糊之一: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如何界定
    修正后的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工们认为,这样的条款确实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但是,他们实在搞不明白,“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到底多久,“恶意欠薪”才能成立。前不久,前来投诉的8位外来务工者说,他们辛辛苦苦推销“北京东方红”产品,却被代理商扣着提成和工资不发,有的职工提成被扣多年,能否算“恶意欠薪”?
    从法律表述上看,国家确定没有明确规定恶意欠薪多久,才能入罪。也就是说,欠薪一季度是欠薪,欠薪半年是欠薪,欠薪一年是欠薪,欠薪三年五载、十年八载也是欠薪。但恶意欠薪入罪时间,确实没有明确界定。
    对此,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林峰律师建议,根据《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最长时间为6个月,那么,超过6个月,就应该视为“恶意欠薪入罪”时间。

    模糊之二:“数额较大”应该是多少
    令职工犯难的是,如果告企业欠薪罪,数额多大才能入罪?
    挺着怀孕的大肚子,在高温天气里,季女士再次找到记者,叙述了她的不幸遭遇。这位上海市户籍的女职工在福美来不动产居友体系门店工作期间怀孕,企业要她走人,她向企业索要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老板不同意,她无奈之下,才去投诉。
    小季说,她想告企业欠薪罪,但她不知道企业欠薪多少才能入罪?
    “数额较大”这样的表述,事实上确实应该有个明确的司法解释。因为拖欠工资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少才算数额较大?假设企业拖欠100名工人的工资,每人拖欠3000元,合计起来就是拖欠30万元,应该说是数额较大。如果拖欠2个工人的工资,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总数虽算不上大,但这对于被拖欠的劳动者来说,数额却是不小的。
    林峰律师建议,应当按拖欠的人均数额来定,人均超过5000元的就应该属于“数额较大”,经济犯罪立案的起点不也是5000元吗?可参照执行。

    模糊之三:有关部门责令未果怎么办
    职工认为,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作为定罪的必要前提条件,削弱了原本极具刚性的法律条款。如果“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或“责令未果的”,抑或“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故意包庇而不责令支付的”,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就不能直接控告“恶意欠薪罪”?
    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作为定罪的必经程序,万一有些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监督不力、失职渎职,或充当恶意欠薪企业的保护伞,与无良企业老板沆瀣一气坑害劳动者,劳动者又怎样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者呼吁:恶意欠薪罪应该作出明确司法解释。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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