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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 用派遣工成企业潜规则
2011-11-15 02:26:5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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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近日出炉。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比较突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差距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等,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所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上述两者之间,但劳动力实际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只有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也并不是什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
    在北京某国企工作的刘女士就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她提到自己的收入与周围的“正式工”存在很大差距。
    刘女士说:“我部门里有一些正式的员工,跟我的差距是非常非常大的,可能每个月的工资就是1000多元的差距,多的时候有将近几千块钱的差距。工作的内容都是一样的,但是每个月报酬是不同的。”
    “像我们不是正式的,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可能每年年终奖也就100块钱,就是意思一下,但是人家正式的员工就比较多了。”
    不仅是收入,刘女士说,其实社保待遇也不同。劳务派遣工成企业“潜规则”
    据保守估计,全国劳务派遣工大约为2700万人。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一些垄断国企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邮政和电信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工93.02万人。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潜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比较突出。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介绍,近三年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明显增多。
    华建敏说,用工单位有不少都超出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交社会保险,参加工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缺乏归属感和责任心,并希望改变现状。
    华建敏提到,下一步,我国将严格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华建敏说,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行用工岗位和用工情况备案制度,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同工同酬,社保待遇,参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
    (车丽 马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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