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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多方建言:不能让“派遣”割断事实劳动关系
2011-12-02 01:52:5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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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滥用,侵犯劳动者权益,成因比较复杂,有企业逃避责任的问题,有法规不配套的问题,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也有劳动保障不完善的因素。近日,《人民日报》记者就怎样遏制劳务派遣纠纷,采访了参与立法人员、律师和劳务派遣公司,希冀找到医治劳务派遣被乱用之良方。
    完善法规,防止滥用派遣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规范派遣适用范围
    “首先应对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更加明确的界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时福茂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三性”如何落实,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就一直存在的争议。
    实际上,规定这“三性”,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来代替正式职工,危害到职业的稳定性。但目前来看,执行效果并不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副主任陈斯喜参与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后发现,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存在着过滥现象。他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对“三性”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使劳务派遣真正回归到《劳动合同法》原来的定位上来。
    规范参保,防止工伤纠纷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工,应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
    据了解,很多劳务派遣纠纷背后都存在异地派遣的问题。异地派遣带来的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待遇的问题,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有义务及时救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单位来处理。
    时福茂建议,劳务派遣职工的工伤保险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应当作为工伤保险的首要责任人。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派遣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对派遣职工进行赔偿,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加强甄别,防止虚假派遣在固定岗位长时间使用派遣工,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派遣被滥用,无一例外都是用工单位为了规避责任而损害员工切身利益的做法,这也直接反映了用工单位对待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心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广东省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阳表示,从当前条件出发,要改变劳务派遣被滥用、发生纠纷互相“扯皮”的局面,劳动部门应该加强监察,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立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进行甄别。
    王旭阳建议,如果用工单位在固定岗位长时间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就应当据此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否定其虚假的劳务派遣关系,避免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来回奔波。同时对有意滥用劳务派遣以规避责任的企业予以处罚,这样才可刹住此歪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哈斯巴根还提到,应加强对企业劳动监察队伍建设。
    严格准入,防止公司泛滥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备案,杜绝在这一行业出现“皮包公司”
    据介绍,劳务派遣纠纷增多,与劳务派遣公司良莠不齐也有莫大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简单,目前除了在工商部门注册外,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备案,导致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出现,质量难以保证。
    时福茂说,由于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不需要一定规模的场地、设备、人员,如果没有监管,很可能在这一行业出现“皮包公司”,这些公司只是临时租借了办公室、三五个工作人员,不具备人力资源培训、管理的能力,而只想通过劳动力的转手赚钱。一旦将来有纠纷发生,劳动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证。
    事实上,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也期待着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北京一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说。(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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