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大中型企业应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011-12-06 02:10:44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同时,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的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