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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给员工休年假是雇主法定义务
2012-01-16 02:58: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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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女士已在一家餐馆连续工作将近两年。因她去年未休年假,近日要求老板就此给予补偿,但被老板拒绝,理由为自己只是个体工商户,而花女士也没有提出过休假。面对老板的强词夺理,花女士显得很无奈。
    法律人士指出,一方面,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有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另一方面,雇工未要求休假不等于放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休年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申请才能执行。即使职工没有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只有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本人自愿放弃,才能按自行放弃处理。 (袁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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