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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职工呼吁:丧葬费标准应该一视同仁
2013-04-07 01:58: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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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西安市高新区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的李先生给西安市总工会职工热线打来电话咨询:为什么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病故后,其遗属只能领到丧葬补助金,而不能领到抚恤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但可以领到丧葬补助金,还可以领到抚恤金。李先生还特别提醒工会工作人员,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针对李先生的咨询和提醒,记者与工会同志查阅了相关的政策规定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他们发现李先生反映的问题并非空穴来风。
    关于丧葬费的规定: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陕劳社发【2008】82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350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按陕人发【2008】171号文件规定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3500元。这个标准并无不一。
    而在关于抚恤金的规定上,确实是相差悬殊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按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按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清楚看出,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病故后,其遗属只能领到丧葬补助金,而没有抚恤金。近几年企业职工向各级工会和本报咨询有关抚恤金的电话和来访不断增多。从现行《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并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等身份之分,参保人病故后,其遗属都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抚恤金。然而,现实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享受的待遇也不同。
    更让不少职工困惑和感到不解的是:现在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城镇居民,大都参加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有部分事改企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未参加《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国务院另行规定),他们却享受到了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更多的国家政策的优惠待遇。
    我们深知,过去国家政策的出台有其历史的原因,但是现在看来以上现行的有关退休人员抚恤金的政策,的确有其明显的偏向性,不公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政策不但在同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中间产生不和谐因素外,挫伤了广大职工和群众的参保积极性,还引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难怪有些职工说,活着不平等,死了更不平等。这些牢骚话虽然说得不好听,但不能不承认其中确有合理成分。
    包括胡锦涛、习近平在内的中央高层领导曾多次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公平保障体系。如今《社会保险法》已颁布实施一年多了,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更多的人群,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平等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本报记者郝振宇通讯员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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