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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蒋振齐夫妇社保维权﹃有气难消
2013-05-17 01:24:1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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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振齐和陈祝云夫妇,从1996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一直在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属区从事门卫和烧锅炉工作,工作时间长达16年之久,因维护自身的社保权益,去年6月份被单位辞退,既无书面通知,也无任何交代。他们夫妇俩把单位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委获胜,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又把他们起诉到了法院。两口同为一件看似简单的维权事件,但却在心里窝了一肚子气:“工作16年竟然成了不是单位的人。”记者采访,提及此事,夫妇俩泪流满面。
    今年53岁的蒋振齐和50岁的陈祝云夫妇,来自陕西清涧县李家塔镇后蒋家塔村一组,1996年6月,夫妇经人介绍到西高电研院,在生活小区做门卫和清洁工作,冬季兼顾负责烧锅炉,直到2012年5月,按时间计算,连续工作了16年之久,每一天都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陈祝云说,16年工作,他们从来没有分过白天和黑夜,没有耽误过任何一件工作份内的事情。
    据他们反映: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他们向西高电研院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为他们办理社保,被拒绝。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他们又提出办理社会保险,单位再次以种种借口推脱。而且在多年间,他们得到的工资待遇,远远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他们多次要求涨工资,还是被单位借口拖延。2012年,由于物价再度上涨等原因,他们所领到的工资确实无法解决自身温饱,再次向西高电研院提出申请,却被答复要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奈之下,他们只得依法向属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了四项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支付2008年2月至2012年5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这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并赔偿金;办理1996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
    仲裁委经过调查审理后做出裁决,支持了他们两项请求,要求西高电研院分别在裁决书生效后15日和5日内,为他们办理16年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并补缴相关费用,支付他们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
    西高电研院不服仲裁结果,随之把他们夫妇起诉到了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西高电研院在起诉中称,2008年前西安市不能为外来人员和没有档案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到2012年,西高电研院与西安晨星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约定了院内保洁及院外家属区保洁工作由其完成,并支付了费用,所以,蒋振齐的工作是为西安晨星公司工作,而与西高电研院没有关系。
    并称蒋振齐的妻子陈祝云,根本就不是西高电研院的员工,西高电研院也从未向其发过工资,仲裁裁决认为是其配偶代领,完全不是事实。同时认为蒋振齐和陈祝云申请仲裁的维权时效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限。
    记者日前到位于高新唐兴路上的西高电研院,就蒋振齐夫妇社保维权问题进行采访。该院人力资源部李部长说,这件事情他知道,他们两个根本就不是他们单位的人。但随后又称,由于单位一些细节没有做好,让他们两口钻了空子。你们要采访,还是以院办公室的说法为准。并叮咛记者:“千万别拿我的话写文章。”
    随后记者找到了院办陈主任,其称说蒋振齐只是单位原来的“临时工”,而陈祝云是协助丈夫蒋振齐工作,并建议记者联系律师了解情况。记者正与陈主任对话中,李部长来到了陈主任办公室,解释说,蒋振齐的妻子陈祝云不是单位的人,同时说到了起诉所称的事实与理由。
    记者问李部长:单位为什么突然要在2008年把他们(蒋振齐和陈祝云夫妇所从事的门卫和保洁工作)所干的工作承包出去而实行逆向劳务派遣呢?李部长答:你是记者,这个问题还用问吗?
    对于否定蒋振齐和妻子陈祝云不是西高电研院的职工说法,家属区的几位退休老职工说:“这明明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嘛,两口十六年都没有离开过岗位。”
    代理人赵彦松告诉记者:在莲湖区法院日前的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彼此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基本还是仲裁审理中所述。赵彦松称,蒋振齐、陈祝云与西高电研院劳动关系成立,在西高电研院工作16年之久,有原告西高电研院及党组织开具的证明、家属院的开发商西安佳鑫房地产公司证明以及工资表、证人证言均可以证明,并且符合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于原告单位辩称2008年蒋振齐与西安晨星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陈祝云未签),事实上是蒋振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空白合同上签名,误以为是原告单位(被告根本不知道晨星公司的地址领导电话等事宜),而原告在蒋振齐签名后又加盖了西安晨星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以此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但是尽管如此,蒋振齐并未与原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蒋振齐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资发放均未发生任何变化,原告也并未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已经发生变化,即便存在劳务派遣也应当有岗位告知书,这些手续原告单位均没有。因此,原告辩称被告与其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与西安晨星公司存在劳动关的理由不能成立。
    赵彦松称,原告单位辩称陈祝云未在单位工作仅仅是协助蒋振齐便于工作理由不能成立,蒋振齐工作的门卫岗位需要24小时值守,陈祝云的主要工作是清洁员岗位,需要打扫整栋楼几个单元的垃圾及保洁,以上工作量根本不是一人能够完成的。另外,由于陈祝云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每次领工资都是由丈夫蒋振齐签字,从2004年后单位故意不给陈祝云在工资表上造册,但这也并不能否认陈祝云在原告单位工作的事实。
    此外,2008年之前和之后,蒋振齐再未与晨星公司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及协议,原告也并没有提供晨星公司相应的工资表及考勤表证明被告蒋振齐的工资是由晨星公司发放的(实际上工资一直由原告单位后勤人员发放)。其次,因西安晨星公司与原告单位存在合作关系,且保洁范围也并不包括家属院在内,故其证明效力也不能成立。
    赵彦松告诉记者称,综上所述,被告蒋振齐与陈祝云诉请合理合法,依法维权有理有据。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本报记者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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