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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每周都加班却从没拿到过一分加班费
2013-05-31 01:20: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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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一女白领将昔日“东家”告上劳动仲裁庭

“当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每周六、周日休息两天。但自从上班后,公司负责人却一直以公司在发展期,需要大力迅速扩充人力为由,要求我每周六正常上班,却从未提及过加班费。”最近西安高新区的女白领刘明(应本人要求化名),认为单位此举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西安宜保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双倍支付她的加班费5.1万元。
    据刘明反映,她于2011年9月13日被西安宜保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聘为招募培训部经理,当初合同约定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上班,公司若加班将发放加班工资。然而,她自从上班后,不但没有在周六休息过,平日里加班加点也是家常便饭。直到2012年11月21日,她在不堪重负之下选择了离开。
    为了了解刘明反映的情况,记者于5月17日一大早来到位于高新区锦业一路的西安宜保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联系该公司负责人。一位姓姚的自称是普通员工的女士接待了记者,她告知记者公司总经理在上海总部,负责西安公司的吴副经理也不在,记者告诉来意并留下联系办法,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后来在当日的雁塔区劳动仲裁庭上,记者才获知这位姚女士就是公司的一位负责人。
    在审理中,刘明出示了她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单位的考勤统计表和工资单,公司方则以刘明提前离职,没有履行完签订的三年合同,考勤统计表和工资单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其间,还拿出一份《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称“公司试行岗位目标考核制,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个人原因未完成个人工作,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事先向上级提出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及总经办批准签字,并经人事部备案后方可加班。”因刘明的加班没有办理这些手续,而当庭拒绝了刘明的上述请求。
    刘明的代理人赵彦松律师则在审理中称:依据《劳动法》44条、《劳动合同法》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双倍及三倍工资。而且刘明提供的考勤表系该单位每天通过邮件发给刘明的,证明的效力应当成立。而单位当庭出示的考勤表仅仅截取了部分内容且存在改动,按《劳动仲裁调解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工资表。所以,该单位辩称从未安排刘明加班理由不能成立。还有,该单位辩称加班要劳动者提出申请还要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过领导签字同意的规定,刘明就从来没有见到过。试问,哪家用人单位劳动者是自己主动提出加班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环境场所劳动者如何加班?既然该单位称刘明不存在加班,为何又提出若加班要通过申请,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刘明在仲裁庭称,该公司侵害她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加班费问题。刘明认为该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至今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她的工作时间1年零3个月应当支付劳动者1.5个月工资。该单位辩称已经支付的仅仅是她2012年11月份工资,2012年11月份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该单位理应支付该月工资,这与经济补偿金属于两个范畴,两者不能混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单位应当依法足额为职工办理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在内的各项社保,但是,这家公司为了少支付社保费用,故意仅按她基本工资标准1900元标准缴纳社保,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该法第8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为了验证该公司是否要求职工周六加班并求证刘明反映的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少缴社保等问题是否属实,记者于5月18日周六上午,再次来到西安宜保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门迎处就看到该公司内一片忙碌景象,有数十位员工正在加班。经了解,这家公司成立两三年了,人员最多时曾达到五六百人,居然一直没有成立工会组织。
    由于门禁森严,记者在门口询问了几位员工,他们不但承认在这里加班是家常便饭,并没有如该公司负责人所说的要办理什么加班手续,几位员工还告诉记者该公司就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人员如走马灯一般,流动极大。
    公司依然是那位姚女士出面。面对记者的诘问,她辩解说是前日公司停电今日倒班,还呵斥员工不要与记者交谈。
    本报将继续关注刘明讨要加班费问题。
    本报记者郝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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