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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退休金整整迟到23年 82岁老人孙景运的尴尬维权
2013-07-29 01:16: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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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郝振宇本报通讯员杨志勇
    7月18日上午,天空飘着细雨。西安市总工会退休干部赵延祥陪同记者前往西安市花木小区,采访居住在该小区6号楼车棚内的孙景运老人。赵延祥可称为是孙景运的恩人,帮助孙景运在维权路上的最后阶段打了六七年官司,并实现维权官司最终取得胜利。听说赵延祥去看望他,孙景运老人早早地就站在居住的车棚门口翘首以待。见了面,两位高龄老人彼此激动难抑,在雨地里两人就互相拥抱了起来。
    赵延祥介绍说,按照常理,工作了一辈子从单位退休后,就该是享受幸福的老年生活了,可是对于今年82岁的孙景运老人来说,他的不幸生活就是从单位正式退休开始的。
    通过具体介绍和诸多资料,记者得知,从1989年元月31日领到退休证,到2012年6月开始每月正式领取退休金,在这23年中,从无数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再到深陷与单位主管部门的官司中,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从申请检察院抗诉到法院再审,孙景运经历了一次艰难地维权之路。尽管有些心酸、有些漫长,尽管退休金迟到了23年,但毕竟还是等来了这一天。事到如今,孙景运老人本来可以安心地过好剩余的晚年时光,但因为法院终审判决中的“享受退休相关待遇”这一项却因“无法执行”而不得落实成了悬案,给他刚刚开始的幸福生活蒙上了一层尴尬和无奈的阴影。
    还原孙景运老人的退休待遇维权历程,还得重头说起。
    工作调动本是福结果却酿成“祸害”孙景运至今仍清楚地记得,当时是1949年元月,西安还没有解放,他从祖籍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出发,步行走了半个月的路,来到西安西木市街一家木器店跟随师傅学习木工手艺。幸运的是因为他的刻苦敬业和手艺好,1955年元月被西安锦华木器厂直接吸收为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后来,这家企业合并到西安市机械工业局下属的国企——西安机床铸造厂,而他则再次幸运地由集体企业被转到了国有企业工作,此后的几十年,他在企业里一直是响当当的技术骨干。“八级模型工”为模型工最高等级技术水平,而他只差一级,属于“七级模型工”。
    正是由于孙景运的专业技术水平被企业和社会认可,使他再次有幸被另外一家单位的领导相中。1978年,西安市文物局要创办第三产业,成立复制工厂,缺少技术工人。经该局领导批准,指派局劳人处干部刘刚多次到西安机床铸造厂协商,欲将有技术专长的孙景运调到复制工厂任模型工。同时承诺,将孙景运本人的“企业工人身份”改变为“事业单位工人身份”。
    从一名企业的工人变成事业单位的工人,不仅身份添了一种光彩,且新单位上班的地方距离家较近,因此孙景运接受了命运的恩惠,同意调动。1979年的一纸公函,将孙景运正式由西安机床铸造厂调到西安市文物局创办的复制工厂,工资未变,待遇未变。1986年,复制工厂由该局所属的西安市小雁塔保管所代管。1988年元月,复制工厂由于经营不善被迫停业。此时孙景运已58岁,接近退休年龄,经该局领导同意,由保管所负责以病退为由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9400元,均由本人自行安排,单位不再支付任何费用。1989年元月,孙景运领取了这笔9400元的生活补助费,同时他还领到了一个由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盖有西安市文物局公章和钢印的退休证。上面写着孙景运参加工作时间是1958年,连续工龄30年,工种木工,原工资126.50元,退休金为113.85元,起始日是1989年2月。西安市文物局虽然没有兑现孙景运将企业工人变成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承诺,但不管怎么样,他总算安稳地工作到退休年龄。当时,他在心里还打着幸福生活的小算盘,眨眼间两年就过去了,到了他60岁了就可以每月按时领到退休金,那么他和老伴的老年生活也就有了保障。然而,令孙景运没有想到的是,当他在60岁以后去找单位领取退休金时,单位领导竟回答给他说:“你的退休证只是一个纪念品,不能领退休金。”(下转三版)
    (上接一版)孙景运现在回忆说,如果当时工作不调动,那么他和原单位西安机床铸造厂那些当年年龄相当的同事一样,早都享受了正常的退休待遇,现在至少每月能够领到近3000元的退休金。
    “退休证”变“纪念品”
    养老金无着落“退休证”怎么能变成了“纪念品”?拿着退休证却找不着领退休金的地方。无奈,为了追讨退休金等相关退休待遇,孙景运开始上访。却不知,上访这一过程他就走了十多年。期间,为了维持生活,他一边上访维权,一边到处打零工,有时候在街边摆地摊,日子过得艰难又凄苦。
    经过十多年的上访奔波,总算有了一点可喜的结果。2000年,西安市市长热线办公室敦促西安市文物局解决孙景运反映的问题。该局批示由所属小雁塔保管所每月支付给孙景运2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并安排孙景运吃住在家属区的自行车棚里,每天24小时看管自行车,每月再发给生活费300元,其住宿、水、电费全免。
    至今,孙景运和老伴仍住在这个用石棉瓦搭建的车棚里。日前,记者看到车棚靠南的墙壁上多处有裂缝,屋顶有多处漏水。外面下大雨,屋内几处则是下小雨。一个用作卧室房子的一面墙壁已经被多次渗水,痕迹依稀可见。
    虽然单位在2000年之后给予了一定的照顾,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活的困难。且随着他和老伴的年龄越来越大,都不能够再继续打零工,仅仅依靠这点生活补助金,如何安度晚年生活?辛苦工作了一辈子,正常退休,却不能领取退休金,对此现状,时年已经70多岁的孙景运无论如何怎么都想不通。
    从上访到打官司维权之路亦艰难为了得到自己正常的退休待遇,孙景运在热心人的帮助下选择了打官司。2005年,他提出仲裁申请。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5月11日开庭调解,西安市文物局同意自2005年3月起按月支付他退休金700元,并享受相关的待遇。享受相关的待遇,那就是说能够和别的退休人员一样,每月不仅能按时领到养老金,而且养老金还能够随着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要求,不断地被上调,同时还能够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然而,这仅仅是孙景运一个人的美好愿望而已,单位拒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孙景运又以单位拒绝支付调解书中的相关退休待遇为由,再次申请劳动仲裁。2007年6月22日,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西安市文物局应自2007年7月起,每月增加孙景运退休金70元。孙景运不服裁决,遂将该局起诉到一审法院。2007年11月12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下发 (2007) 新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判令该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按时支付原告孙景运生活补助费870元,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驳回原告孙景运其他诉讼请求。
    该局不服一审判决,又将孙景运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民二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孙景运亦不服中院判决,遂找到西安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即派出富有经验的返聘退休老干部赵延祥作为孙景运的代理人,向陕西省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9月23日,省高院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景运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尽管判决如此,但在判决生效后,孙景运多次找到该局领导,要求执行判决,兑现他应享受的相关待遇,而单位不予执行,无奈之下,老孙只得申请新城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什么是退休相关待遇?孙景运的代理人赵延祥解释说,就是退休金的调整、单位发给所有职工的降温费、取暖费、高龄老人的保健补贴、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都应享有。
    但申请执行书递交后长时间没有任何结果。执行法官回复说,因判决“享受相关退休待遇”这一项没有明确事项及相关数额,无法执行。
    检察院提起抗诉请求依法再审2010年2月20日,年已8旬的孙景运在西安市总工会老干部赵延祥的帮助下,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2009】陕民申字第385号民事裁定和【2008】西民二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按政策规定如期调整、增加他的退休金,依法享受老年人高龄保健补贴每月100元等相关退休待遇。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于2011年11月29日做出陕检民抗字(2011)第3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确实有误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抗诉认为的理由有两点:
    一是西安市文物局不把孙景运作为退休职工对待错误。1989年元月复制工厂虽然作出决定“由保管所负责办理孙景运的退休手续,并一次性支付退休养老金计9400元整。孙景运以后的生、老、病、死均由本人自行安排,单位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这一决定违反了陕劳发【2000】212号文件《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而无效。孙景运没有享受同类同级同等的退休待遇,西安市文物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落实孙景运的相关退休待遇。
    二是生效判决西安市文物局每月支付孙景运生活补助费870元缺乏依据。1989年元月31日该局给孙景运办理了陕西省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职)证,说明孙景运是该局的退休职工,该局应该给孙景运支付退休金,并享受该局给其他退休职工的相关退休待遇。两审判决却只判决该局每月支付孙景运生活补助费870元。退休金会随着退休年限增长而不断调整和增加,但生活补助费870元却是固定不变的,故:两审判决虽然判该局每月支付孙景运生活补助费870元,但却不足以保护孙景远的合法权益,对孙景运有失公正。
    中院再审判回退休金
    但也留下遗憾2012年4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经双方当庭质证、辩论后,同年6月6日,做出了(2012)西民再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认为:孙景运申诉的理由部分成立。二审判决不当,予以撤销。对原判决予以部分变更,即维持原判第二项,变更原判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 西民二终字第47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07) 新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变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07) 新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西安市文物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按时支付孙景运退休金1879元,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得到这个判决结果,意味着从此就可以按月领到退休金,对于已经82岁高龄的孙景运来说,这是23年来苦苦追寻和盼望的一个美好愿望。尽管每月1879元养老金这个标准是参照2012年5月西安市平均养老金为依据,但从本质上讲,不仅是每月领到的钱依法变多了,更是把“生活补助费”变成了真正的“退休养老金”,理通了,让人的气也顺了。
    美中不足的是有一个问题依然存在,就是这个终审判决第三条中的“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到目前为止,孙景运依然没有得到享受。单位不落实,强制执行还是因为“享受相关退休待遇”这一项没有具体事项、名目不清,无法执行。
    孙景运的晚年生活刚开始有点幸福,却因“享受相关退休待遇”的尴尬依旧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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