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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加强劳务派遣监管维护动关系稳定——访省人社厅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
2013-07-29 01:18:4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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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人社部要求,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制定印发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抓好贯彻落实?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
    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种用工方式,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楚瑞秦介绍说,过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没有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有效监管手段,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问题,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是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人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决定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为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责,人社部制定了实施办法。今年上半年,省人社厅开展了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我省实施细则。
    楚处长接着说,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实施办法主要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范。而实施细则主要对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变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管理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是实施办法中的一个亮点。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规范劳务派遣不仅要审批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资质,更重要的是要对其履行劳动法律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加强监督。为防止行政许可机关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对此,楚处长强调说,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我们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按季度上报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及派往用工单位等情况。
    最后,楚处长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省人社厅近期将重点指导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实施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严格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三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和监管;四是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积极研究做好应对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就业和劳动关系稳定。本报记者田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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