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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职工应当享受年休假亦当享受正常工资收入
2014-04-14 11:29: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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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4日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个规定自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是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众所周知的,但是日前,本报记者接到咸阳某公司肖女士反映称,今年单位虽然同意她休了10天的年休假,可是却在当月扣除了她正常享受休年假期间的10天日工资,并且同时扣除了她当月的出勤和其它应得的奖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与此,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以后,针对我省
  大多数单位能自觉贯彻执行该《条例》,并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但仍有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年休假制度执行中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和现象,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陕西省人民政府在2012年10月31日出台了《关于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强调将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查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点评:针对肖女士反映的问题,资深律师赵彦松认为,单位以职工休年休假为由,故意克扣职工带薪年假工资明显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违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受到权益侵害的职工可以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讨要三倍带薪报酬。
  本报记者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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